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11262號
PTDV,109,司促,11262,202009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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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1262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楊宗憲楊國泰房秀源間請求發支付命令
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
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本件聲請人主張應以年息2.15%之利率計算利息,惟聲請狀
  及相關釋明文件內均未見該年息2.15%之約定,故請聲請人
  釋明本件利息以年息2.15%計算之依據。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8  日
 
         司法事務官 邱譯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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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