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1262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楊宗憲、楊國泰、房秀源間請求發支付命令
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
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本件聲請人主張應以年息2.15%之利率計算利息,惟聲請狀
及相關釋明文件內均未見該年息2.15%之約定,故請聲請人
釋明本件利息以年息2.15%計算之依據。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8 日
司法事務官 邱譯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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