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11232號
PTDV,109,司促,11232,202009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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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1232號
債 權 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債 務 人 曾和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參仟參佰玖拾壹元,及自
  民國九十五年二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
  九‧八計算之帳戶管理費,暨自民國九十五年八月二十四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帳戶管理費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
  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4  日
 
         司法事務官 邱譯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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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