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1232號
債 權 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債 務 人 曾和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參仟參佰玖拾壹元,及自
民國九十五年二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
九‧八計算之帳戶管理費,暨自民國九十五年八月二十四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帳戶管理費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
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4 日
司法事務官 邱譯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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