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11123號
PTDV,109,司促,11123,20200914,1

1/1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1123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鍠昇輪胎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金煌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許姿妤即國鈞樂天起重工程行間請
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
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務人許姿妤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聲請狀內簽收單非許姿妤本人簽名,應提出其他債權證明文
  件(如發票)。
三、簽收單金額為新台幣45000 元,而請求金額為47250 元,應
  更正請求給付金額。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4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1/1頁


參考資料
鍠昇輪胎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