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1123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鍠昇輪胎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金煌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許姿妤即國鈞樂天起重工程行間請
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
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務人許姿妤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聲請狀內簽收單非許姿妤本人簽名,應提出其他債權證明文
件(如發票)。
三、簽收單金額為新台幣45000 元,而請求金額為47250 元,應
更正請求給付金額。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4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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