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1057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黃春鳳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翁敏惠即林清凉之繼承人、債務人
林芝君即林清凉之繼承人、債務人林清凉( 歿) 間請求發支付命
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林清凉( 歿) 之除戶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其繼
承人之繼承系統表、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及其繼承人是否向管轄法院聲請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之
查詢回覆函。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4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