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11018號
PTDV,109,司促,11018,202009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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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1018號
債 權 人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債 務 人 潘建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玖仟捌佰捌拾捌元,及其
  中新臺幣貳萬零捌佰捌拾捌元,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一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仟陸佰伍拾伍元,及其中新
  臺幣陸佰元,自民國九十七年八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4  日
 
         司法事務官 邱譯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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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