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1018號
債 權 人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債 務 人 潘建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玖仟捌佰捌拾捌元,及其
中新臺幣貳萬零捌佰捌拾捌元,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一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仟陸佰伍拾伍元,及其中新
臺幣陸佰元,自民國九十七年八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4 日
司法事務官 邱譯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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