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10414號
PTDV,109,司促,10414,202009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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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0414號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 理 人 李映萱 
債 務 人 李培源即李申龍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壹萬捌仟參佰肆拾伍元,
  及自民國八十八年十一月十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
  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九九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
  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
  利息,暨逾期第一個月計收新臺幣參佰元,逾期第二個月計
  收新臺幣肆佰元,逾期第三個月計收新臺幣伍佰元,違約金
  之收取最高以連續三個月為限,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
  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4   日
 
         司法事務官 邱譯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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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