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10412號
PTDV,109,司促,10412,202009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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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0412號
債 權 人 力興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俊吉 


債 務 人 沈祺荃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柒萬柒仟伍佰捌拾捌元,
  及自民國八十九年四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
  三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4  日
 
         司法事務官 邱譯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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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力興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