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10401號
PTDV,109,司促,10401,202009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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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0401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債 務 人 羅玉雪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萬肆仟壹佰壹拾陸元,及
  其中新臺幣伍萬零貳佰玖拾玖元,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六月三
  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延滯
  第一個月當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下同)參佰元,延滯第二
  個月當月計付違約金肆佰元,延滯第三個月當月計付違約金
  伍佰元,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三期為上限,並賠償程序費用
  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羅玉雪於民國91年10月4 日向聲請人請領信用卡使用
  (VISA CARD :NO :0000-0000-0000-0000 ),依約定債務
  人得於該信用卡特約商店刷卡消費或向指定辦理預借現金之
  機構預借現金。債務人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向聲請人清償
  ,逾期應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給付按年息15% 計算之利息,
  並依帳單週期收取違約金,惟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三期
  為上限,違約金之計算方式為:當期(月)繳款發生延滯時
  ,計付違約金300 元;連續2 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2 個
  月計付違約金400 元,連續3 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3 個
  月計付違約金500 元,有預借現金者則應另給付依照每筆預
  借現金金額之3.5%加上新臺幣100 元計算之手續費,此有債
  務人親簽之信用卡申請書可稽。詎債務人自申請信用卡使用
  至97年3 月24日止共消費簽帳50,299元,均未按期給付。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1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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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