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10391號
PTDV,109,司促,10391,202009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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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0391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徐珮琳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本件相對人之信用卡核准額度於申請書中記載為10萬元,然
  本件聲請人請求之本金金額為114,295 元,已逾申請書約定
  之金額,請聲請人補正本件調整額度之資料,或釋明本件本
  金金額之請求依據為何。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1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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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