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10373號
PTDV,109,司促,10373,202009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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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0373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債 務 人 徐威即彭德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陸萬肆仟參佰玖拾參元,
  及其中新臺幣陸萬零參拾參元,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七月十一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延滯第
  一個月當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下同)參佰元,延滯第二個
  月當月計付違約金肆佰元,延滯第三個月當月計付違約金伍
  佰元,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三期為上限,並賠償程序費用新
  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徐威即彭德智於民國97年2 月1 日向聲請人請領信用
  卡使用(JCB CARD :NO:0000-0000-0000-0000 ),依約定
  債務人得於該信用卡特約商店刷卡消費或向指定辦理預借現
  金之機構預借現金。債務人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向聲請人
  清償,逾期應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給付按年息15% 計算之利
  息,並依帳單週期收取違約金,惟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
  三期為上限,違約金之計算方式為:當期(月)繳款發生延
  滯時,計付違約金新臺幣(下同)300 元;連續2 個月發生
  繳款延滯時,第2 個月計付違約金400 元,連續3 個月發生
  繳款延滯時,第3 個月計付違約金500 元,有預借現金者則
  應另給付依照每筆預借現金金額之3.5%加上新臺幣100 元計
  算之手續費,此有債務人親簽之信用卡申請書可稽。詎債務
  人自申請信用卡使用至100 年1 月27日止共消費簽帳60,033
  元,均未按期給付,雖屢經催討,債務人均置之不理。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1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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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