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0373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債 務 人 徐威即彭德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陸萬肆仟參佰玖拾參元,
及其中新臺幣陸萬零參拾參元,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七月十一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延滯第
一個月當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下同)參佰元,延滯第二個
月當月計付違約金肆佰元,延滯第三個月當月計付違約金伍
佰元,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三期為上限,並賠償程序費用新
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徐威即彭德智於民國97年2 月1 日向聲請人請領信用
卡使用(JCB CARD :NO:0000-0000-0000-0000 ),依約定
債務人得於該信用卡特約商店刷卡消費或向指定辦理預借現
金之機構預借現金。債務人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向聲請人
清償,逾期應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給付按年息15% 計算之利
息,並依帳單週期收取違約金,惟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
三期為上限,違約金之計算方式為:當期(月)繳款發生延
滯時,計付違約金新臺幣(下同)300 元;連續2 個月發生
繳款延滯時,第2 個月計付違約金400 元,連續3 個月發生
繳款延滯時,第3 個月計付違約金500 元,有預借現金者則
應另給付依照每筆預借現金金額之3.5%加上新臺幣100 元計
算之手續費,此有債務人親簽之信用卡申請書可稽。詎債務
人自申請信用卡使用至100 年1 月27日止共消費簽帳60,033
元,均未按期給付,雖屢經催討,債務人均置之不理。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1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