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0077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楊世瑋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陳宗和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
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該本票發票人為琮淞工程企業有限公司非陳宗和,債務人應
更正為該公司,。
二、承上,該公司業已解散,除該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經股東決
議另選清算人者外,應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故請另提出琮
淞工程企業有限公司解散前、後之公司登記事項表及公司章
程,或股東決議,並應陳報是否選任清算人,及提出清算人
或公司解散前全體股東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並應以公司全體股東為法定代理人。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4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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