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10077號
PTDV,109,司促,10077,202009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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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0077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楊世瑋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陳宗和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
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該本票發票人為琮淞工程企業有限公司陳宗和,債務人應
  更正為該公司,。
二、承上,該公司業已解散,除該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經股東決
  議另選清算人者外,應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故請另提出琮
  淞工程企業有限公司解散前、後之公司登記事項表及公司章
  程,或股東決議,並應陳報是否選任清算人,及提出清算人
  或公司解散前全體股東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並應以公司全體股東為法定代理人。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4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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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琮淞工程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工程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