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勞補字,109年度,40號
PTDV,109,勞補,40,202009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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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補字第40號
原   告 黎碧惠 
訴訟代理人 歐陽志宏律師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皎潔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損害賠償等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260 萬6,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 萬6,839
  元。茲因原告依法聲請訴訟救助,並經本院以109 年度救字
  第49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在案,依民事訴訟法第110 條第1
  項第1 款之規定,暫免原告上開裁判費之預納。
二、按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
  居所;當事人為法人、其他團體或機關者,其名稱及公務所
  、事務所或營業所。有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者,其姓名
  、住所或居所,及法定代理人與當事人之關係。民事訴訟法
  第116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起訴狀之被告法定代
  理人欄記載為蔡皎容,惟依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所
  示,被告代表人為黃碧霞,依上開規定,原告應另行提出記
  載正確法定代理人姓名之起訴狀到院,並提出被告公司變更
  登記事項卡。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5  日
 
         民事勞工法庭 法 官 陳怡先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粘嫦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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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皎潔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