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7年度,81號
PTDV,107,訴,81,2020092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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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81號
原   告 蔡進榮 
訴訟代理人 李慶裕 
被   告 蔡坤興 
      蔡金興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蔡坤家 
被   告 林登福 
訴訟代理人 林盈在 
被   告 蔡福文 
      蔡金在 

      蔡淑華 
      林黃月琴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盧慈香 
被   告 蔡向慈 

      蔡向懿 
      王薇茹 

      蔡向慧 

      陳蔡金只
      蔡文水 
      蔡秀鳳 
      洪漢斌 
      洪漢池 
      蔡秀吟 
      蔡秀娘 
受 告 知
訴 訟 人 屏東縣琉球區漁會

法定代理人 蔡明宗 
受 告 知
訴 訟 人 屏東縣琉球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蔡文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人即原告就本院於民國
108 年5 月20日所為107 年度訴字第81號判決,聲請補充判決,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判決須於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有脫漏者,法院始應 依聲請以判決補充之,民事訴訟法第233 條第1 項規定甚明 。
二、本件判決,關於訴訟標的及訴訟費用並無脫漏,聲請人即原 告聲請為補充之判決,不應准許。
三、本件判決因戶政機關原提供之戶籍資料有欠缺,致聲請人即 原告起訴及承受訴訟漏列黃依萍為被告(被繼承人蔡金松之 再轉繼承人)及承受訴訟人(即蔡金山之承受訴訟人),本 院亦無法查知,而有當事人不適格之問題,然似非不得以提 起再審之訴或另行起訴(前後兩訴之當事人不完全相同)之 方法尋求解決,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程耀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應慧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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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