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81號
原 告 蔡進榮
訴訟代理人 李慶裕
被 告 蔡坤興
蔡金興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蔡坤家
被 告 林登福
訴訟代理人 林盈在
被 告 蔡福文
蔡金在
蔡淑華
林黃月琴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盧慈香
被 告 蔡向慈
蔡向懿
王薇茹
蔡向慧
陳蔡金只
蔡文水
蔡秀鳳
洪漢斌
洪漢池
蔡秀吟
蔡秀娘
受 告 知
訴 訟 人 屏東縣琉球區漁會
法定代理人 蔡明宗
受 告 知
訴 訟 人 屏東縣琉球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蔡文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人即原告就本院於民國
108 年5 月20日所為107 年度訴字第81號判決,聲請補充判決,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判決須於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有脫漏者,法院始應 依聲請以判決補充之,民事訴訟法第233 條第1 項規定甚明 。
二、本件判決,關於訴訟標的及訴訟費用並無脫漏,聲請人即原 告聲請為補充之判決,不應准許。
三、本件判決因戶政機關原提供之戶籍資料有欠缺,致聲請人即 原告起訴及承受訴訟漏列黃依萍為被告(被繼承人蔡金松之 再轉繼承人)及承受訴訟人(即蔡金山之承受訴訟人),本 院亦無法查知,而有當事人不適格之問題,然似非不得以提 起再審之訴或另行起訴(前後兩訴之當事人不完全相同)之 方法尋求解決,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程耀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應慧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