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09年度,32號
PTDM,109,附民,32,202009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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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附民字第32號
原   告 毛志盛

訴訟代理人 林岡輝律師(法扶)
被   告 胡金山
訴訟代理人 黃國瑋律師(法扶)
上列被告因108 年度訴字第1327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
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
,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3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 法 官 程士傑
                  法 官 王曼寧
                  法 官 蕭筠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依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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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