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藥事法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09年度,1542號
PTDM,109,簡,1542,202009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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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簡字第1542號
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臺灣三陽製藥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張朝霖
被   告 上禾興藥業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鄭建助
選任辯護人 鄭伊鈞律師
      黃暘勛律師
被   告 台灣陽生製藥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林青吉
被   告 富崧彩色印刷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劉志煌
上列被告因違反藥事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 年度偵字
第737 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
判處刑(原案號:104 年度訴字第111 號),經本院合議庭裁定
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臺灣三陽製藥股份有限公司,其代表人因執行業務犯藥事法第八十二條第一項之罪,共伍罪,各科罰金新臺幣肆萬元。應執行罰金新臺幣拾伍萬元。
上禾興藥業有限公司,其代表人因執行業務犯藥事法第八十二條第一項之罪,共伍罪,各科罰金新臺幣參萬元。應執行罰金新臺幣拾萬元。
台灣陽生製藥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其代表人因執行業務犯藥事法第八十二條第一項之罪,科罰金新臺幣伍萬元。富崧彩色印刷有限公司,其代表人因執行業務犯藥事法第八十二條第一項之罪,共伍罪,各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應執行罰金新臺幣捌萬元。
事 實
一、張朝霖臺灣三陽製藥廠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三陽製藥公司 )負責人,洪春秀係三陽製藥公司員工並為張朝霖之媳婦, 鄭建助上禾興藥業有限公司(下稱上禾興公司)、禾懋生 物醫學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禾懋公司)、臺灣三陽醫學生技 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三陽醫學公司)負責人,李榮慧為鄭建 助之前配偶,係上禾興公司會計,負責開票、支付款項、公 司進出貨及雜務。劉志煌陳志瓊分別為富崧彩色印刷有限 公司(下稱富崧公司)、松大燙金有限公司(下稱松大公司 )之負責人。張朝霖鄭建助洪春秀李榮慧劉志煌陳志瓊均知悉藥廠生產之藥布及藥丸,須在政府許可之藥廠 內執行調劑、塗布、裁切、封裝及儲存等生產過程。張朝霖



因該公司所屬屏東縣潮州鎮GMP 藥廠資金調度發生問題,自 民國99年8 月25日許,由上禾興公司負責人鄭建助投入資金 取得80%之股權,鄭建助因此加入經營行列。惟三陽製藥公 司於100 年6 月間因發生氣爆,無法繼續供作生產地,鄭建 助遂與張朝霖商議,而將上開藥廠內物品遷至其所有、未具 藥品工廠製造許可之屏東縣○○鄉○○路00巷00號及毗鄰之 鐵皮屋(下稱鐵皮屋等處所)繼續經營,鄭建助並每月支付 張朝霖新臺幣(下同)3 萬6000元顧問費,由張朝霖依其人 脈繼續負責維繫客戶。並以三陽製藥公司名義簽約;自101 年7 月(起訴書誤載為102 年7 月)間起以月薪2 萬6000元 僱用洪春秀負責聯絡客戶、收受貨款及原物料,並為封裝; 自102 年1 月間起以日薪850 元僱用陳建華調配、載送調配 原料、封裝。張朝霖鄭建助洪春秀李榮慧陳建華( 原名陳景松,經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另以103 年度偵字第26 1 號、第6062號、第6251號、第8084號為緩起訴處分)、劉 志煌、陳志瓊共同基於製造偽藥之犯意聯絡,於102 年間, 先由張朝霖與不知情之台灣順安生物科技製藥有限公司(下 稱順安公司)、領先奈米製藥生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領先 公司)簽立委託製造契約,再由陳建華在上開未經許可之鐵 皮屋等處所調配藥布原料後,送予不知情之順安公司、領先 公司人員生產如附表一所示半成品之中藥貼布,由李榮慧支 付款項,再分別於附表二所示之製造期間,經洪春秀委由劉 志煌,並由劉志煌轉介陳志瓊,由陳志瓊以每張0.6 元價格 ,按洪春秀指定之尺寸,在高雄市○○區○○街000 ○0 號 ,接續加工裁切後,陳志瓊再向劉志煌請款,經劉志煌代墊 後,再以每張1.14元轉向鄭建助所屬禾懋公司請款,而由李 榮慧支付款項。陳志瓊加工裁切之未包裝半成品中藥貼布均 送回上開鐵皮屋等處所,由洪春秀陳建華封袋包裝,並滾 印張朝霖所提供之藥布批號、製造日期,製成中藥藥布成品 。張朝霖鄭建助李榮慧洪春秀陳建華再共同基於販 賣前開所製造偽藥之犯意聯絡,分別於附表二所示之販賣時 間,以附表二所示之單價及數量,販售予不知情之益群企業 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益群公司)負責人施桂梅及清喬藥品興 業有限公司負責人胡秋生
二、施鴻璋台灣陽生製藥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陽生公司) 總經理,明知陽生公司未取得中藥藥品製造許可,不得加工 生產中藥藥布,竟基於製造偽藥之犯意,於102 年6 月間至 同年8 月間,接續指示不知情之員工許巧伶,向三陽製藥公 司不知情之人員買進三陽金絲膏、德獅金絲膏未包裝之中藥 貼布(較已包裝好每片便宜約0.05角),每次數萬片,經負



責倉管之不知情員工陳京寬收貨,在址設屏東縣○○市○○ 路000 號陽生公司內,由不知情之陽生公司人員將裸片以封 口機封口包裝(無證據證明已賣出)。
三、案經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揮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 東縣調查站、調查局航業調查處高雄調查站、調查局北部機 動站偵查起訴。
理 由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三陽製藥公司之代表人張朝霖、受 雇人洪春秀、被告上禾興公司之代表人鄭建助、受雇人李榮 慧、被告富崧公司之代表人劉志煌、被告陽生公司之代表人 施鴻璋林青吉均坦承不諱,核與證人鄭瑞隆徐筠樺、吳 咨瑤、吳學成洪美華許巧伶陳京寬胡秋生林燦珠陳志瓊陳建華之證述大致相符,並有張朝霖鄭建助簽 訂之99年8 月25日概括承受契約書、99年12月30日概括承受 契約書增補條款、100 年3 月15日概括承受契約書、洪春秀 製作之聯絡簿記載、順安公司之估價單、通訊監察譯文、出 貨明細、張朝霖手寫聯絡事項紙條、陽生公司所收受之102 年6 月6 日、同年6 月27日、同年7 月4 日銷貨單、衛生福 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103 年4 月3 日FDA 藥字第1039901565 號函、本院104 年度訴字第45號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高 雄分院107 年度上訴字第808 號刑事判決在卷可佐,堪認被 告之代表人或受雇人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事證明確, 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新舊法比較:
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 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查被告之代表人、受雇人行為後,藥事 法第82條、第83條於104 年12月2 日經總統公布修正,並於 104 年12月4 日生效施行。修正前藥事法第82條第1 項規定 「製造或輸入偽藥或禁藥者,處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新臺幣1 千萬元以下罰金」,修正後藥事法第82條第1 項則 規定「製造或輸入偽藥或禁藥者,處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 併科新臺幣1 億元以下罰金」;修正前藥事法第83條第1 項 規定:「明知為偽藥或禁藥,而販賣、供應、調劑、運送、 寄藏、牙保、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者,處7 年以下有期徒 刑,得併科新臺幣500 萬元以下罰金」,修正後藥事法第83 條第1 項則規定:「明知為偽藥或禁藥,而販賣、供應、調 劑、運送、寄藏、牙保、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者,處7 年 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5,000 萬元以下罰金」;修正 前藥事法第87條規定:「法人之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



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第82條至 第86條之罪者,除依各該條規定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 或自然人亦科以各該條之罰金」,修正後藥事法第87條規定 :「法人之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雇人,或其 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第82條至第86條之罪者,除依 各該條規定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亦科以各該 條10倍以下之罰金」。是修正後藥事法第82條第1 項規定將 法定罰金刑自「新臺幣1 千萬元以下」,提高為「新臺幣1 億元以下」,修正後藥事法第83條第1 項規定將法定罰金刑 自「新臺幣500 萬元以下」,提高為「新臺幣5 千萬元以下 」,修正後藥事法第87條規定將法定罰金刑自「各該條之罰 金」,提高為「各該條10倍以下之罰金」,經比較後,修正 後藥事法第82條第1 項、第83條第1 項、第87條規定並無較 有利於上開被告之情形,故依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規定, 自應適用上開被告之代表人或受雇人行為時即修正前藥事法 第82條第1 項、第83條第1 項、第87條之規定。三、論罪科刑:
㈠經查,張朝霖洪春秀於行為時分別為被告三陽製藥公司之 代表人、受雇人,鄭建助李榮慧於行為時分別為被告上禾 興公司之代表人、受雇人,施鴻璋於行為時為被告陽生公司 之受雇人,劉志煌於行為時為被告富崧公司之負責人,業經 其等供述在卷,並有公司登記資料存卷可考(偵261 卷第36 3 至364 頁)。而張朝霖洪春秀鄭建助李榮慧、施鴻 璋、劉志煌所為,均係犯修正前藥事法第82條第1 項之製造 偽藥罪,業經本院以104 年度訴字第45號判決認定在案,上 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以107 年度上訴字第808 號判 決上訴駁回而確定等情,有各該判決書、本院公務電話紀錄 在卷可稽,則被告三陽製藥公司、上禾興公司、陽生公司、 富崧公司分別因其代表人、受雇人因執行業務犯上開罪名, 應依修正前藥事法第87條、第82條第1 項之規定處罰。又被 告三陽製藥公司、上禾興公司、富崧公司因該代表人、受雇 人所為之5 次製造偽藥犯行,同應分論併罰。
㈡爰審酌藥事法之立法目的,旨在健全並落實藥物、藥商及藥 局等藥事之管理,以維護國民用藥之安全與健康權益,而未 經核准擅自製造之偽藥,因所製造之藥物成分、規格、性能 皆未經主管機關依法審查、管理,致用藥安全無從維護,是 被告三陽製藥公司、上禾興公司、陽生公司、富崧公司未經 許可擅自製造偽藥,因其成分、規格、療效均屬不明,致有 危害社會大眾身體健康之嚴重風險,有害於國民健康,行為 殊無可取;惟念其等於本院審理時均能坦承犯行,態度尚可



,暨考量其等之犯罪角色、輕重程度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 如主文所示之罰金,並就被告三陽製藥公司、上禾興公司、 富崧公司部分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四、沒收部分:
㈠本件被告三陽製藥公司、上禾興公司、陽生公司、富崧公司 之代表人、受雇人行為後,刑法沒收章之條文規定業經修正 公布,並於105 年7 月1 日生效施行,修正後刑法第2 條第 2 項規定「關於沒收之規定應適用裁判時之法律」。按供犯 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 ,得沒收之;前項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以外之自然人、法人 或非法人團體,而無正當理由提供或取得者,得沒收之;犯 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修正後刑法第38條第 2 項前段、第3 項前段、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 文。
㈡經查,本案未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 、2 所示之犯罪所得,依 前引確定判決之認定,均分別由該案被告鄭建助劉志煌所 取得,故已毋庸再對法人沒收犯罪所得;其餘如附表二編號 3 至5 所示部分及施鴻璋就事實欄二所示部分,卷內無證據 足認業經上開公司之代表人、受雇人或公司取得犯罪所得, 故就此部分,被告三陽製藥公司、上禾興公司、陽生公司、 富崧公司並無犯罪所得可資剝奪,不另宣告沒收。 ㈢按「犯罪工具物須屬被告所有,或被告有事實上之處分權者 ,始得在該被告罪刑項下併予諭知沒收。至於非所有權人, 又無共同處分權之共同正犯,自無庸在其罪刑項下諭知沒收 或連帶沒收及追徵」,最高法院著有108 年度台上字第1001 號判決可參。查扣案如附表三編號2 所示之生甲粉1 桶、絲 粉1 桶、不明藥粉(Ti02)2 桶、硝楠柴1 桶、不明藥粉1 桶、黃柏末1 桶、生活1 桶、生乙2 桶、生HO1 桶、生百1 桶、甲油空桶1 桶、不明藥粉1 桶、條根粉1 桶、AC4 1 桶 、AC5 1 桶、AC8 1 桶、AC9 1 桶、谷油1 桶、綠油1 桶、 生薑汁1 桶、活油1 桶、豐朋1 桶、木草粉1 桶、白油1 桶 、寶油1 桶、HO油1 桶、理油1 桶、青油1 桶、金唬骨膏1 桶、不明液體1 桶、甘油1 桶、黑色粉末1 袋、好油1 桶、 焦糖色素1 桶、AC7 粉末3 袋、AC6 粉末1 袋、AC5 粉末1 袋、R 脂粉末1 袋、K2粉末1 袋、T12 粉末2 袋、K2粉末1 袋、M1油1 桶、克油1 桶、精辛1 桶、凡士林1 桶、精油貼 布製造原料5 籃、獅球槌元膏半成品3 箱、獅球槌元膏成品 2 盒、電子磅秤1 台、連續式封口機1 台(型號SY-M901C、 機號000000000 )、如附表三編號3 所示之陸發企業有限公 司切金泊機1 台(責付)、切割用刀膜1 片、如附表三編號



6 所示之獅球槌元膏375 包、金牌化龍膏125 包、如附表三 編號7 所示之陽生三陽金絲膏59盒又29包、封口機1 台、如 附表三編號8 所示之獅球槌元膏1 包、金牌化龍包1 包、如 附表三編號9 所示之金牌化龍膏9 盒又20包、獅球槌元膏29 盒又66包、如附表三編號11所示之溫感貼3 箱共258 包,分 別為另案被告張朝霖鄭建助洪春秀李榮慧劉志煌施鴻璋所有及管領,且經該案判決諭知沒收確定,揆諸前揭 說明,不另宣告沒收上開扣案物。
㈣其餘如附表三所示之扣案物,僅具證據價值,均無宣告沒收 之必要;而附表三以外之扣案物品,均與本案無關,不另宣 告沒收,附此敘明。
五、末按被告自白犯罪未於偵查中為刑事訴訟法第451 條之1 第 1 項之求刑,在審判中得向法院為之,檢察官亦得依被告之 表示向法院求刑或請求為緩刑之宣告。法院除有刑事訴訟法 第451 條第4 項但書所列情形外,應於檢察官求刑或緩刑宣 告請求之範圍內為判決;法院依該請求所為之科刑判決,不 得上訴,刑事訴訟法第451 條之1 第3 項、第4 項及第455 條之1 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本案被告於本院審理中自白犯 罪,並同意檢察官之求刑,本件既已於上揭求刑範圍內為判 決,依前述說明,被告等人及檢察官均不得上訴。六、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第3 項、第454 條第1 項、 第451 條之1 第3 項、第455 條之1 第2 項,104 年12月2 日修正前藥事法第82條第1 項、第87條,刑法第2 條第1 項 前段、刑法第11條前段、第51條第7 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劉俊儀提起公訴,檢察官潘國威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8 日
簡易庭 法 官 莊鎮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黃依玲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修正前藥事法第82條第1項:
製造或輸入偽藥或禁藥者,處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修正前藥事法第87條:
法人之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第82條至第86條之罪者,除依各該條規定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亦科以各該條之罰金。



附表一:偽藥品項
┌──┬──────────────┬──────────┬────┐
│編號│中文名稱 │許可證字號 │備註 │
├──┼──────────────┼──────────┼────┤
│ 1 │獅球槌元膏(去穿山甲) │衛署成製002583 │ │
├──┼──────────────┼──────────┼────┤
│ 2 │貼溫藥膏布 │衛署藥製字第022623號│即溫感貼│
├──┼──────────────┼──────────┼────┤
│ 3 │"三陽"化龍膏藥膠布(萬金膏)│衛署成製006942 │即化龍膏│
└──┴──────────────┴──────────┴────┘
附表二:犯罪事實(元:新臺幣)
┌──┬─────┬──────┬──────┬────┬────┬───┬─────────┐
│編號│偽藥名稱 │製造期間 │販賣時間 │販賣對象│販賣數量│單價 │犯罪所得(新臺幣)│
├──┼─────┼──────┼──────┼────┼────┼───┼─────────┤
│ 1 │貼溫藥膏布│102年4月間 │102年4月12日│胡秋生 │31850包 │4.7元 │鄭助建:143000元 │
│ │(溫感貼)│ │102年4月15日│ │ │ ├─────────┤
│ │ │ │102年4月16日│ │ │ │陳志瓊:2070元 │
│ │ │ │102年4月17日│ │ │ ├─────────┤
│ │ │ │ │ │ │ │劉志煌:6000元 │
├──┼─────┼──────┼──────┼────┼────┼───┼─────────┤
│ 2 │獅球槌元膏│102年5月間 │102年5月16日│益群公司│98087包 │4元 │鄭建助:315060元 │
│ │ │ │102年5月17日│ │ │ ├─────────┤
│ │ │ │102年5月21日│ │ │ │陳志瓊:6900元 │
│ │ │ │102年5月23日│ │ │ ├─────────┤
│ │ │ │102年5月24日│ │ │ │劉志煌:10000元 │
│ │ │ │102年5月27日│ │ │ │ │
│ │ │ │102年5月28日│ │ │ │ │
│ │ │ │102年5月29日│ │ │ │ │
│ │ │ │102年6月6日 │ │ │ │ │
│ │ │ │102年6月7日 │ │ │ │ │
│ │ │ │102年6月10日│ │ │ │ │
│ │ │ │102年6月13日│ │ │ │ │
│ │ │ │102年6月14日│ │ │ │ │
│ │ │ │102年6月19日│ │ │ │ │
│ │ │ │102年6月26日│ │ │ │ │
│ │ │ │102年6月28日│ │ │ │ │
│ │ │ │102年7月2日 │ │ │ │ │
│ │ │ │102年7月4日 │ │ │ │ │
│ │ │ │102年7月8日 │ │ │ │ │
│ │ │ │102年7月9日 │ │ │ │ │




│ │ │ │102年7月15日│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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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貼溫藥膏布│102年8月間 │102年8月29日│胡秋生 │47600包 │4.7元 │陳志瓊:3450元 │
│ │(溫感貼)│ │102年8月30日│ │ │ │ │
│ │ │ │102年9月4日 │ │ │ │ │
│ │ │ │102年9月5日 │ │ │ │ │
│ │ │ │102年9月12日│ │ │ │ │
│ │ │ │102年9月18日│ │ │ │ │
│ │ │ │102年9月25日│ │ │ │ │
├──┼─────┼──────┼──────┼────┼────┼───┼─────────┤
│ 4 │獅球槌元膏│102年9月間 │102年9月26日│益群公司│10700包 │4元 │陳志瓊:690元 │
│ │ │ │102年10月1日│ │ │ │ │
│ │ │ │102年10月3日│ │ │ │ │
│ │ │ │102年10月4日│ │ │ │ │
├──┼─────┼──────┼──────┼────┼────┼───┼─────────┤
│ 5 │"三陽"化龍│102年9月間 │102年9月23日│益群公司│4490包 │10元 │陳志瓊:690元 │
│ │膏藥膠布 │ │102年9月24日│ │ │ │ │
│ │ │ │102年9月27日│ │ │ │ │
│ │ │ │102年10月2日│ │ │ │ │
├──┴─────┴──────┴──────┴────┴────┴───┴─────────┤
鄭建助犯罪所得合計:458060元│
陳志瓊犯罪所得合計:13800元 │
劉志煌犯罪所得合計:16000元 │
└──────────────────────────────────────────────┘
附表三:扣案物
┌──┬───────┬────────┬────────┬────┐
│編號│扣押日期 │地點 │扣案物品名稱 │數量 │
├──┼───────┼────────┼────────┼────┤
│ 1 │102年10月8日 │屏東縣長治鄉新興│門號0000000000號│1支 │
│ │ │街99巷40之1 號 │三星廠牌手機 │ │
│ │ │ ├────────┼────┤
│ │ │ │出貨明細表 │20份 │
│ │ │ ├────────┼────┤
│ │ │ │衛生署廣告資料 │5份 │
│ │ │ ├────────┼────┤
│ │ │ │三陽醫學生技公司│1份 │
│ │ │ ├────────┼────┤
│ │ │ │帳本 │41本 │
│ │ │ ├────────┼────┤
│ │ │ │經營公司用資料 │1袋 │




│ │ │ ├────────┼────┤
│ │ │ │電話聯絡簿 │6本 │
│ │ │ ├────────┼────┤
│ │ │ │張朝霖資料(內有│1本 │
│ │ │ │三陽資料) │ │
│ │ │ ├────────┼────┤
│ │ │ │員工勞保資料 │1本 │
│ │ │ ├────────┼────┤
│ │ │ │客戶資料 │1本 │
│ │ │ ├────────┼────┤
│ │ │ │出貨進貨資料 │4本 │
│ │ │ ├────────┼────┤
│ │ │ │物料 │1本 │
│ │ │ ├────────┼────┤
│ │ │ │外盒庫存 │1本 │
│ │ │ ├────────┼────┤
│ │ │ │禾懋2廠 │1本 │
│ │ │ ├────────┼────┤
│ │ │ │生產產品瑕疵品藥│1本 │
│ │ │ │袋 │ │
│ │ │ ├────────┼────┤
│ │ │ │聯絡簿 │4本 │
│ │ │ ├────────┼────┤
│ │ │ │帳本 │2本 │
│ │ │ ├────────┼────┤
│ │ │ │營業資料 │1袋 │
│ │ │ ├────────┼────┤
│ │ │ │帳單 │2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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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102年10月8日 │屏東縣長治鄉新興│生甲粉 │1桶 │
│ │ │街99巷40之1 號毗├────────┼────┤
│ │ │鄰鐵皮屋 │絲粉 │1桶 │
│ │ │ ├────────┼────┤
│ │ │ │不明藥粉(Ti02)│2桶 │
│ │ │ ├────────┼────┤
│ │ │ │硝楠柴 │1桶 │
│ │ │ ├────────┼────┤
│ │ │ │不明藥粉 │1桶 │
│ │ │ ├────────┼────┤
│ │ │ │黃柏末 │1桶 │




│ │ │ ├────────┼────┤
│ │ │ │生活 │1桶 │
│ │ │ ├────────┼────┤
│ │ │ │生乙 │2桶 │
│ │ │ ├────────┼────┤
│ │ │ │生HO │1桶 │
│ │ │ ├────────┼────┤
│ │ │ │生百 │1桶 │
│ │ │ ├────────┼────┤
│ │ │ │甲油空桶 │1桶 │
│ │ │ ├────────┼────┤
│ │ │ │不明藥粉 │1桶 │
│ │ │ ├────────┼────┤
│ │ │ │條根粉 │1桶 │
│ │ │ ├────────┼────┤
│ │ │ │AC4 │1桶 │
│ │ │ ├────────┼────┤
│ │ │ │AC5 │1桶 │
│ │ │ ├────────┼────┤
│ │ │ │AC8 │1桶 │
│ │ │ ├────────┼────┤
│ │ │ │AC9 │1桶 │
│ │ │ ├────────┼────┤
│ │ │ │谷油 │1桶 │
│ │ │ ├────────┼────┤
│ │ │ │綠油 │1桶 │
│ │ │ ├────────┼────┤
│ │ │ │生薑汁 │1桶 │
│ │ │ ├────────┼────┤
│ │ │ │活油 │1桶 │
│ │ │ ├────────┼────┤
│ │ │ │豐朋 │1桶 │
│ │ │ ├────────┼────┤
│ │ │ │木草粉 │1桶 │
│ │ │ ├────────┼────┤
│ │ │ │白油 │1桶 │
│ │ │ ├────────┼────┤
│ │ │ │寶油 │1桶 │
│ │ │ ├────────┼────┤
│ │ │ │HO油 │1桶 │




│ │ │ ├────────┼────┤
│ │ │ │理油 │1桶 │
│ │ │ ├────────┼────┤
│ │ │ │青油 │1桶 │
│ │ │ ├────────┼────┤
│ │ │ │金唬骨膏 │1桶 │
│ │ │ ├────────┼────┤
│ │ │ │不明液體 │1桶 │
│ │ │ ├────────┼────┤
│ │ │ │甘油 │1桶 │
│ │ │ ├────────┼────┤
│ │ │ │黑色粉末 │1袋 │
│ │ │ ├────────┼────┤
│ │ │ │好油 │1桶 │
│ │ │ ├────────┼────┤
│ │ │ │焦糖色素 │1桶 │
│ │ │ ├────────┼────┤
│ │ │ │AC7 粉末 │3袋 │
│ │ │ ├────────┼────┤
│ │ │ │AC6 粉末 │1袋 │
│ │ │ ├────────┼────┤
│ │ │ │AC5 粉末 │1袋 │
│ │ │ ├────────┼────┤
│ │ │ │R 脂粉末 │1袋 │
│ │ │ ├────────┼────┤
│ │ │ │K2粉末 │1袋 │
│ │ │ ├────────┼────┤
│ │ │ │T12 粉末 │2袋 │
│ │ │ ├────────┼────┤
│ │ │ │K2粉末 │1袋 │
│ │ │ ├────────┼────┤
│ │ │ │M1油 │1桶 │
│ │ │ ├────────┼────┤
│ │ │ │克油 │1桶 │
│ │ │ ├────────┼────┤
│ │ │ │精辛 │1桶 │
│ │ │ ├────────┼────┤
│ │ │ │凡士林 │1桶 │
│ │ │ ├────────┼────┤
│ │ │ │精油貼布製造原料│5籃 │




│ │ │ ├────────┼────┤
│ │ │ │獅球搥元膏半成品│3箱 │
│ │ │ ├────────┼────┤
│ │ │ │獅球搥元膏成品 │2盒 │
│ │ │ ├────────┼────┤
│ │ │ │獅球搥元膏外盒 │1箱 │
│ │ │ ├────────┼────┤
│ │ │ │獅球搥元膏包裝袋│1箱 │
│ │ │ ├────────┼────┤
│ │ │ │獅球搥元膏包裝袋│7箱 │
│ │ │ ├────────┼────┤
│ │ │ │電子磅秤 │1台 │
│ │ │ ├────────┼────┤
│ │ │ │連續式封口機(型│1台 │
│ │ │ │號SY-M901C、機號│ │
│ │ │ │000000000) │ │
│ │ │ ├────────┼────┤
│ │ │ │出貨單 │2盒 │
│ │ │ ├────────┼────┤
│ │ │ │聯絡簿 │3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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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102年11月5日 │高雄市三民區康平陸發企業有限公司│1台 │
│ │ │街170-2 號(松大│切金泊機(責付)│ │
│ │ │燙金公司) ├────────┼────┤
│ │ │ │切割用刀模 │1片 │
│ │ │ ├────────┼────┤
│ │ │ │切割後不良品藥布│1片 │
│ │ │ ├────────┼────┤
│ │ │ │載有上禾興獅球搥│2只 │
│ │ │ │元膏紙箱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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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102年12月4日 │高雄市大寮區鳳林│行政院衛生署藥品│6份 │
│ │ │二路876 號(順安│許可證 │ │
│ │ │公司) ├────────┼────┤
│ │ │ │三陽委託順安製造│1本 │
│ │ │ ├────────┼────┤
│ │ │ │銷貨日報表 │1本 │ │ │ │ │契約書 │ │
│ │ │ ├────────┼────┤
│ │ │ │順安公司組織圖 │1本 │
│ │ │ ├────────┼────┤




│ │ │ │精油貼布成分表 │2張 │
│ │ │ ├────────┼────┤
│ │ │ │銷貨單 │1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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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102年12月4日 │桃園縣龍潭鄉三水│藥品委託製造契約│1份 │
│ │ │村大北坑路50號之│書 │ │
│ │ │2 (領先奈米公司├────────┼────┤
│ │ │桃園廠) │原料領料單 │2張 │
│ │ │ ├────────┼────┤
│ │ │ │台灣三陽藥品許可│2冊 │
│ │ │ │證 │ │
│ │ │ ├────────┼────┤
│ │ │ │藥膠布自動切片塗│1台 │
│ │ │ │布機(責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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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102年12月4日 │新北市三重區自強│獅球槌元膏 │375包 │
│ │ │路二段84巷3 號(├────────┼────┤
│ │ │益群公司) │金牌化龍膏 │125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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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102年12月4日 │屏東縣屏東市龍華│陽生三陽金絲膏 │59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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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領先奈米製藥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灣順安生物科技製藥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灣陽生製藥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臺灣三陽製藥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陽生製藥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臺灣三陽製藥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富崧彩色印刷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上禾興藥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陸發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發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