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宣告沒收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單聲沒字,109年度,46號
PTDM,109,單聲沒,46,202009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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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單聲沒字第46號
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氏琛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藥事法案件,單獨聲請宣告沒收(108 年
度緩字第997 號、109 年度聲沒字第12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禁藥「Golean DETOX」拾盒(已開貳盒、未開捌盒),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除7 行所述之「查獲之禁藥Goiean DETOX」應更正 為「查獲之禁藥Golean DETOX」外,餘如附件檢察官聲請書 之記載。
二、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 為人者,得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2 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 檢察官依第253 條或第253 條之1 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 者,對刑法第38條第2 項、第3 項之物及第38條之1 第1 項 、第2 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 法第259 條之1 亦有明文。再按藥事法第79條第1 項規定: 「查獲之偽藥或禁藥,沒入銷燬之」,上開沒入銷燬之規定 ,係列於藥事法第8 章「稽查及取締」內,而非列於第9 章 之「罰則」,其性質應屬行政秩序罰,屬行政機關依行政程 序科罰之權限,法院自不得越權於判決內諭知沒入銷燬,惟 查獲之禁藥若未經行政機關沒入並銷燬,法院自應依刑法第 38條規定宣告沒收之(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2718號、93 年度台上字第738 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
㈠被告陳氏琛前因違反藥事法案件,經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 察官以108 年度緩字第997 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 間1 年,於民國109 年6 月17日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前揭 緩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㈡扣案之「Golean DETOX」10盒,經送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 理署檢驗後,含有「Phenolphthalein 」及「Sibutramin e 」等成分,有該署107 年9 月26日FDA 研字第1070030418號 函在卷可稽,確屬未經我國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核准 輸入之禁藥,且係被告向越南朋友購買,並由該朋友以國際 郵包之方式輸入臺灣,為被告所有、供本件犯罪所用之物, 業據其於偵查中供承明確,是本件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核與前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36第2 項、第259 條之1 ,刑法第 38條第2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7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簡光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林祥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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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