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交簡字,109年度,1649號
PTDM,109,交簡,1649,202009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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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交簡字第1649號
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曾祥吉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9
年度速偵字第102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曾祥吉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院認定被告曾祥吉之犯罪事實及證據,除檢察官聲請簡易 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第2 至3 行關於「於民國106 年8 月7 日易服社會勞動執行完畢」之記載,應更正為「於民國 106 年7 月24日易服社會勞動執行完畢」外,餘均與檢察官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相同,茲引用之(如附件)。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 條之3 第1 項第1 款之不能安 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又被告前有如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 處刑書犯罪事實欄所載之科刑及執行情形,有臺灣高等法 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足憑,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 年 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 之規定,為累犯;另參以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75 號解釋之 意旨,審酌被告前已因犯同類型案件而經法院判處徒刑執行 完畢,理應產生警惕作用而提升自我控管能力,然而被告卻 故意再犯相同罪質之本罪,足見其對刑罰之反應力薄弱,爰 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規定加重其刑。
三、茲審酌被告於酒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35毫克,已 逾每公升0.25毫克之標準值之情形下,仍貿然騎車上路,不 僅漠視自身安危,更罔顧其他用路人之生命、身體及財產安 全,所為實非可取;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兼衡 其未肇事傷人之情節、教育程度及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 ,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2 項,刑法第185 條之3 第1 項第1 款、第47條第1 項、第41 條第1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逕以簡易判 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件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須附繕本),向本庭提出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郭姿吟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5 日




簡易庭 法 官 涂裕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敍述理由(須附繕本),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曾文玲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2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附件】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9年度速偵字第1025號
被 告 曾祥吉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曾祥吉前因公共危險案件,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以106 年度 交簡字第7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 月確定,於民國106 年8 月7 日易服社會勞動執行完畢。詎仍不知悔改,於109 年6 月9 日8 時許,在屏東縣○○鄉里○路00號住處飲用高粱酒 2 杯後,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已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竟 仍基於酒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犯意,於同日15時許,騎乘 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自該處出發行駛於道路。 嗣於同日15時9 分許,行經屏東縣竹田鄉光明路與過溝二路 口,因未戴安全帽為警攔查,並於同日15時14分許測得其吐 氣所含酒精濃度每公升0.35毫克,始悉上情。二、案經屏東縣政府警察局移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曾祥吉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 復有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公共危險案件當事人酒精測定紀錄表 1 份及屏東縣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 影本2 份附卷足憑,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應可採信,其犯 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 條之3 第1 項第1 款之不能安 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嫌。又被告曾受有前述有期徒刑之執 行完畢,有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在卷可參,其於有期徒刑執



行完畢後,5 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 請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規定及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75 號解 釋意旨,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2 日
檢 察 官 郭 姿 吟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8 日
書 記 官 郭 政 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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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