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風化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08年度,401號
PTDM,108,訴,401,202009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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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訴字第269號
                   108年度訴字第401號
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曾建成



      楊玉連


      鄭伊岑



上列被告因妨害風化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 年度偵字第
00000 號)及追加起訴(108 年度偵字第2890號),本院合併審
理,判決如下:
主 文
曾建成共同犯圖利容留猥褻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楊玉連共同犯圖利容留猥褻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鄭伊岑共同犯圖利容留猥褻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曾建成為址設屏東縣○○市○○路00○0 號「京都養生會館 」之實際負責人,楊玉連鄭伊岑均受僱於曾建成,均為上 開京都養生會館之櫃臺及會計人員,負責現場接待、介紹消 費方式及收取服務費用、管理該養生會館之帳務紀錄及打掃 等事宜,其等竟共同基於使女子與他人為猥褻行為,而容留 以營利之犯意聯絡,容留並雇用自願與他人從事猥褻行為之 成年女子王珠英胡金蓮,於民國107 年12月2 日上午8 時 50分許,由編號28號之服務人員王珠英先撥打電話邀男客尤 垣東前往上開養生會館消費,尤垣東遂於107 年12月2 日上 午9 時14分許前往上開養生會館,再由王珠英在該養生會館 2 樓2 之2 號房內,為尤垣東從事「半套」(即以手套弄男 性生殖器官至射精之方式)之猥褻行為;另男客羅德同於同 日上午9 時40分許前往上開養生會館,由編號88號之服務人 員胡金蓮在該京都養生會館3 樓3 之3 號房內,以赤裸全身 供羅德同撫摸其身體而為猥褻行為,其計價方式為每小時按



摩費用新臺幣(下同)600 元,如提供半套性服務之代價則 共為1,500 元,再以由服務人員分得服務費用之70%,其餘 30%則歸京都養生會館所有之方式拆帳。嗣經警於同日上午 10時15分許,至上該養生會館執行搜索,在該養生會館2 樓 2 之2 號房內發現已完成半套性交易,然尚未給付性交易代 價之王珠英、裸露下半身之尤垣東,在3 樓3 之3 號房內發 現全身赤裸,然尚未給付性交易代價之胡金蓮羅德同,始 悉上情。
二、案經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報告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 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程序部分
一、按傳聞法則之重要理論依據,在於傳聞證據未經當事人之反 對詰問予以核實,乃予排斥,惟若當事人已放棄對原供述人 之反對詰問權,於法院審判時表明同意該等傳聞證據可作為 證據,基於證據資料愈豐富,愈有助於真實發現之理念,並 貫徹刑事訴訟法修法加重當事人進行主義之精神,確認當事 人對於證據能力有處分權之制度,傳聞證據經當事人同意作 為證據,法院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本件檢察官、被告 曾建成楊玉連鄭伊岑於本院審理時已表示對於本判決後 引之證據均同意有證據能力(見訴269 號卷第38頁、第248 頁;訴401 號卷第46頁),本院復斟酌該等證據(含供述、 非供述證據),並無任何違法取證之不適當情形,亦無顯有 不可信之情況,且經本院於審理期日提示予被告3 人辨認、 宣讀或告以要旨而為合法調查,以之作為證據使用係屬適當 ,自得採為認定事實之證據。
二、證人尤垣東於107 年12月2 日之警詢筆錄,其中錄影時間25 分42秒至37分48秒間之內容,業經本院勘驗該日警詢錄音光 碟,並逐字逐句製作譯文,有本院勘驗筆錄在卷可憑(見訴 269 號卷第195 至199 頁)。本院認為上開勘驗內容,較諸 該警詢筆錄所載證人尤垣東之詢答內容更為詳實,自以本院 勘驗筆錄為據,併此說明。
貳、實體部分
一、訊據被告3 人固坦承被告曾建成京都養生會館之實際負責 人,被告楊玉連鄭伊岑則均受僱於被告曾建成,均為京都 養生會館之櫃臺兼會計人員,且王珠英胡金蓮分別於上揭 時間,在京都養生會館之2 樓2 之2 、3 樓3 之3 號房內, 有為尤垣東、羅德同從事按摩服務之事實,惟均矢口否認有 何意圖使成年女子與男客在京都養生會館為猥褻行為而容留 以營利之犯行,被告曾建成辯稱:尤垣東、羅德同於警詢及



偵查之陳述不實在,他們並未付錢,且王珠英胡金蓮自行 違反與我約定不得從事色情行業之合約,一般色情行業門口 都有門禁管制、警戒,包廂內有對外錄影裝置,這些情形我 們店內都沒有云云;被告楊玉連辯稱:當天我休假沒有上班 ,店內服務小姐是不可以從事性交易云云;被告鄭伊岑辯稱 :當天我在樓上打掃,我並未收取尤垣東、羅德同所給付之 金錢,我只是單純接待、打掃及會計人員,並無與被告曾建 成、楊玉連共同經營云云,經查:
㈠被告曾建成京都養生會館之實際負責人,被告楊玉連與鄭 伊岑均受僱於被告曾建成,2 人均為上開京都養生會館之櫃 臺及會計人員,負責現場接待、介紹消費方式及收取服務費 用、管理該養生會館之帳務紀錄及打掃等事宜,京都養生會 館前於107 年11月3 日為警執行臨檢勤務,尤垣東、羅德同 分別於同年12月2 日上午9 時14分許、上午9 時40分許前往 京都養生會館,分別由王珠英胡金蓮在該養生會館之2 樓 2 之2 號、3 樓3 之3 號房內,為尤垣東、羅德同進行按摩 服務,該養生會館之收費方式為按摩費用每小時600 元,由 服務小姐分得服務費用之70%,店家分得30%之拆帳方式。 嗣警於同日上午10時15分許,持本院核發之搜索票,至上開 養生會館執行搜索,在該養生會館2 樓2 之2 號房內發現王 珠英及下半身赤裸之尤垣東,在3 樓3 之3 號房內發現全身 均赤裸之胡金蓮羅德同等情,為被告3 人所不否認(見偵 2890號卷第45至49頁;訴269 號卷第38至39頁、第109 至11 0 頁、第121 至123 頁、第192 至194 頁、第389 至390 頁 ;訴401 號卷第47頁),核與證人尤垣東、羅德同王珠英胡金蓮於警詢、檢察事務官詢問及本院審理中,證人即員 警洪嘉亨於本院審理中之證述情節均互有相符(見警卷第29 至33頁、第37至41頁、第43至46頁;偵10700 號卷第75至85 頁;訴269 號卷第195 至199 頁、第255 至306 頁、第358 至364 頁),並有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107 年11月9 日、107 年12月2 日員警偵查報告、本院107 年聲搜字1110 號搜索票、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 物品目錄表、公司員工出勤紀錄表各1 份、臨檢現場照片5 張、執行搜索現場蒐證照片14張在卷可憑(見警卷第5 至12 頁、第91至107 頁;訴269 號卷第335 頁、第343 至347 頁 ),另就京都養生會館前於107 年11月3 日曾為警執行臨檢 ,證人尤垣東、羅德同分別於上揭時間,前往京都養生會館 消費,與員警於上揭時間,至京都養生會館執行搜索之過程 ,而查獲該養生會館2 樓2 之2 號房內王珠英及下半身赤裸 之尤垣東,在3 樓3 之3 號房內全身均赤裸之胡金蓮羅德



同等節,業經本院勘驗京都養生會館之監視錄影畫面及員警 密錄器錄影畫面無誤,有本院勘驗筆錄在卷可稽(見訴269 號卷第120 至122 頁、125 至131 頁),此部分之事實,應 先堪以認定。
㈡男客尤垣東於107 年12月2 日上午9 時14分許,前往京都養 生會館消費時,確由王珠英在該養生會館2 樓2 之2 號房內 ,為尤垣東進行半套之性交易服務:
⒈查證人尤垣東於警詢中證稱:我去京都養生會館直接跟櫃臺 小姐鄭伊岑說我要編號28號的王珠英,後來王珠英幫我按摩 到一半,有說要幫我做半套,我有同意,過程中由我自行脫 衣服、褲子及內褲後全裸,半套已經做完了,王珠英手上潤 滑液之後有擦掉,警察才進來,按摩包含做半套費用為1,50 0 元,錢還沒有給王珠英等語,此部分警詢內容業經本院勘 驗屬實,應以本院勘驗筆錄為據(詳後述,見訴269 號卷第 195 至199 頁)。至證人尤垣東雖於檢察事務官詢問時改口 證稱:半年前我就有接受王珠英之服務,這次是接到王珠英 電話邀請我過去消費,我在警詢中之陳述不實在,我是被警 察誘導,我根本沒有說按摩600 元、半套900 元,我付了1, 500 元這些話,都是警察說的,半套也是警察說的,我沒做 半套,也沒說已經完成半套性服務,因為警察詢問時間很久 ,我會害怕,我在京都養生會館兩次消費都是純按摩一小時 600 元等語(見偵10700 號卷第77至79頁),復於本院審理 中證稱:我去京都養生會館超過1 次,但次數忘記了,我於 107 年12月2 日當天前往京都養生會館消費,由我自行指定 編號28號之王珠英,不是王珠英打電話給我的,後來由王珠 英帶我去2 樓幫我按摩,我自行將全身衣服脫掉,包含內褲 ,我趴著讓王珠英幫我按從頭部到腳,按摩費用每小時700 元,按到一半警察就衝進來了,這次我是全裸被按摩,但我 只有趴著被按摩而已,脫內褲是因為這樣按摩比較涼爽舒服 ,我沒有在警詢中說王珠英有幫我做半套性服務,我沒有提 到半套1,500 元,是警察亂寫的,當時我沒有注意在聽問題 ,因為我不想在派出所待這麼久,警察沒有先將筆錄打好, 是聽我回答後再打字,但打字很慢等語(見訴269 號卷第24 9 至262 頁)。是證人尤垣東雖於檢察事務官詢問及本院審 理時陳稱:是警察誘導、亂寫及未注意聽警察詢問之問題等 語,然參以本院勘驗證人尤垣東於該日警詢時之錄音內容, 員警與證人尤垣東之問答過程略如下(見訴269 號卷第195 至199 頁):
「員警:阿你有沒有在做,從事那個拉半套拉?講明白的拉 。




尤垣東:有拉。
員警:對拉,什麼過程阿,我現在是在問你過程,你一開 始是在按摩,按摩到什麼程度,阿對方跟你講,是 他跟你講說我幫你做半套?還是說你要求說我要做 半套?
尤垣東:他的要求。
員警:他要求等於他跟你講說幫你按摩,過程拉,你自己 要講過程怎麼樣?按摩到一半,突然跟你講?
尤垣東:對拉,就按摩到一半阿…
員警:說要幫你做半套?
尤垣東:恩啊。
員警:他是問你要半套還全套是不是?
尤垣東:半套啊。
員警:他有跟你說做半套要多少錢?沒做多少錢?沒說? 尤垣東:沒說。
員警:阿你知道要多少錢嗎?
尤垣東:知道,第一次就…
員警:你怎麼知道?你一定有問過的嘛…阿他一定有跟你 講嘛?
尤垣東:有阿,有阿。
員警:什麼時候講的阿,你不要…過程拉,不要再講那個 了,阿有就講,我都有錄音,我都有錄影。
尤垣東:差不多9點40。
員警:差不多9 點40,阿他按摩到一半,跟你說要半套還 全套?
尤垣東:對。
員警:半套多少錢?1500?
尤垣東:1500。
員警:全套勒?
尤垣東 沒有。
員警:多少錢啦?我是問你多少?他有沒有說多少? 尤垣東:他只有講半套而已。
員警:他只有講半套1500?
尤垣東:恩。
員警:你這個1500元是有包含你按摩的錢嗎?都加在一起 嗎?
尤垣東:都加一起。
員警:應該是不一樣的吧?是分開的吧?按摩跟性交易是 分開的吧?半套就是1500嘛,半套應該是分開的價 格吧?




尤垣東:都包含在一起。
員警:總共加起來1500元?
尤垣東:嘿啦。
員警:反正你都知道帶夠錢就對了?阿他說跟你做半套總 共新台幣1500元看你要不要,你說你同意就對了? 尤垣東:恩阿,12點了我想走了,拖那麼久… 員警:我知道,把你筆錄作完就可以離開了。
尤垣東:我真的很…。
員警:等一下我筆錄先做好,我問的是重點,等一下你就 收一收就可以走了,好嗎?
尤垣東:你不讓我走羈押捏…
員警:等一下先問完,你機車停在那嗎?
尤垣東:對阿。
員警:你有同意齁?他問你時你有同意?
尤垣東:同意阿。
員警:阿接下來呢,同意以後接下來呢?
尤垣東:接下來…
員警:就是過程阿,同意了,是幫你脫褲子、脫衣服,還 是自己脫?
尤垣東:恩阿,自己脫。 」
由此可見,證人尤垣東於警詢時係經員警以一問一答的方式 詢問,內容亦係由證人尤垣東確認員警問題後自行回答,員 警並無事先製作筆錄,證人尤垣東亦能就員警之問題回答肯 定或否定之內容,並無不能理解員警詢問內容之情況,堪認 證人尤垣東回答之內容係經其思考及判斷後之陳述,又觀諸 上開員警詢問之過程,亦無明顯以脅迫或不當詢問之方式要 求證人尤垣東為特定內容之陳述,詢畢經證人尤垣東在警詢 筆錄開頭、中間及結尾處簽名及按捺指印,且證人尤垣東亦 陳稱:警方均有全程錄音,是在其自由意識及精神狀況正常 下接受詢問,並無對其嚴刑逼供之情況等語(見警卷第28頁 ),雖證人尤垣東於警詢過程中一度表示不耐,並要求離開 而陳稱:「你不讓我走羈押捏」等語,然員警並未以強暴、 脅迫之態度令證人尤垣東不得離開,亦未向證人尤垣東表示 如不配合會遭羈押等語,是證人尤垣東因不耐員警詢問之過 程,而自行解讀為遭羈押等情,尚難憑此即認員警有以此不 正方式詢問證人尤垣東。故證人尤垣東於警詢中就其接受半 套性服務之過程及費用證述明確,所言較可能係純出於自身 記憶與經歷,依當時情狀,應較無考量利害後而為誇張或保 留陳述之可能;又其於警詢中之陳述,係於查獲當日即接受 員警詢問,相較於本院審理時距離案發時間較近,其記憶應



較為清楚,不致因時間經過而淡忘或模糊相關過程;再佐以 性交易行為於我國民情仍屬負面評價之事,當事者一般均會 採取隱晦不欲人知之態度,如為警查獲又將會以違反社會秩 序維護法第80條第1 款之規定予以裁罰,倘證人尤垣東未與 王珠英為性交易行為,自無於警詢中謊稱上開損人不利己之 陳述,而致自毀名譽或遭裁罰之可能,益徵證人尤垣東於警 詢時指證有在京都養生會館王珠英為半套性交易之猥褻行 為之陳述,較為可信。反觀其事後於檢察事務官詢問及本院 審理中翻異前詞,就是否有接受性服務及費用等主要內容避 重就輕,另稱其警詢中遭誘導或警察亂寫云云,惟此部分業 經本院勘驗及說明如前,不足採信。是其於檢察事務官詢問 及本院審理中之證述內容,應屬事後迴護被告之詞,無從採 認。故被告曾建成辯稱:證人尤垣東對於國語理解能力不足 ,於警詢之陳述說詞反覆不足採云云,難認有據。 ⒉至證人尤垣東雖於警詢中亦證稱:我將1,500 元直接交給被 告鄭伊岑鄭伊岑沒有詢問就收下等語(見警卷第21頁), 惟證人尤垣東進入京都養生會館與被告鄭伊岑在櫃臺交談時 ,並無交付金錢或物品之動作,即自行前往2 樓等情,業經 本院勘驗京都養生會館監視錄影畫面無誤,有本院勘驗筆錄 在卷可考(見訴269 號卷第119 至120 頁),故證人尤垣東 此部分已給付金錢對價之證述雖屬有誤,然證人尤垣東於警 詢中表示其曾數次前往京都養生會館消費,均係將服務費用 交給被告鄭伊岑,則證人尤垣東不無誤解或錯誤記憶交付費 用狀況之可能,且證人尤垣東於警詢時亦曾表示尚未將錢交 給王珠英等語(見訴269 號卷第199 頁),可認證人尤垣東 於警詢之證述雖有部分誤差,尚不能逕認證人尤垣東於警詢 之證述全部不可採。
⒊另證人王珠英於警詢時證稱:我在京都養生會館擔任按摩人 員,我先於當天上午8 時50分許撥打電話邀請尤垣東至養生 會館消費,警方查獲前我在幫尤垣東按摩,由他自行將上衣 、褲子及內褲脫至全裸,剛幫他服務5 分鐘,警察就衝進來 ,警方進入2 之2 號房時,尤垣東下半身是全裸的,但我沒 有幫尤垣東從事半套性交易服務,也沒有跟他告知半套性服 務代價為1,500 元等語(見警卷第29至33頁),另於檢察事 務官詢問中證稱:當天我向他收1 小時按摩服務費用600 元 ,一開始指壓不用脫衣服,之後用油壓就要脫衣服,因為怕 被油沾到,所以衣服、內褲全脫,我沒有對尤垣東做半套服 務等語(見偵10700 號卷第79至81頁),於本院審理中則證 稱:107 年12月2 日當天我在京都養生會館2 樓幫尤垣東按 摩,是我自己打尤垣東的手機邀請尤垣東來消費,在電話中



就約好要按摩2 個半小時1,500 元,由他自行脫上衣,因為 油會沾到褲子,所以連內褲、外褲一起脫,警察查獲當時我 衣服有穿著,尤垣東全裸;尤垣東沒有給我1,500 元,費用 通常是交給櫃臺,小姐沒有在收錢的等語(見訴269 號卷第 276 至289 頁)。準此,證人王珠英雖始終證稱未對尤垣東 從事半套性服務云云,然證人王珠英此部分證述,要與證人 尤垣東於警詢中之證述不符,且若王珠英僅係單純為尤垣東 提供按摩服務,衡情並無要求顧客將內褲脫掉至全身赤裸之 必要;另參以證人即員警洪嘉亨於本院審理時證稱:當天在 京都養生會館執行搜索,我上2 樓房間時,房門是反鎖的, 我同事就破門進去看到王珠英,她應該有擋著門,所以房門 較難突破,還看到尤垣東下半身赤裸正在穿內褲等語(見訴 269 號卷第362 頁),若王珠英僅提供單純之油壓按摩服務 ,並無其他性交或猥褻之色情服務,似無刻意將房門上鎖之 必要,益徵王珠英應有為尤垣東提供性交易服務之行為,尤 垣東始有全身赤裸,其等並將房門上鎖以避免他人進入之必 要。從而,證人王珠英雖否認有為尤垣東提供半套性服務, 然考量證人王珠英若承認有在該養生會館從事性交易,除將 使自己受到行政罰鍰外,亦會使京都養生會館之負責人或相 關人員受刑事追訴處罰,恐影響該養生會館之營運,是證人 王珠英證稱當日並無提供「半套」性服務云云,或為圖掩飾 迴避以免他人非議及處罰,或為迴護被告等人之詞,並不足 採。
⒋從而,王珠英有自行先撥打電話邀請尤垣東至京都養生會館 消費後,再為尤垣東在該養生會館內提供半套性交易服務, 堪以認定。
㈢男客羅德同於107 年12月2 日上午9 時40分許,前往上開養 生會館,由胡金蓮在該養生會館3 樓3 之3 號房內,以全身 赤裸供羅德同撫摸其身體之方式提供猥褻行為之性交易服務 :
⒈查證人羅德同於警詢中證稱:我於107 年12月2 日當天上午 9 時40分許,我前往京都養生會館指定編號88號之女子,並 進入3 樓3 之3 號房內,由編號88號之女子幫我按摩背部, 後來編號88號女子說背部按完叫我翻過來躺著,我就自己把 內褲脫掉,全身裸體躺在床上,我要求該女子將衣服脫光裸 體側趴在我身上,我聞她脖子味道而已;因為裸體才不會把 衣服弄髒,該女子全身脫光是她說她很熱:我沒有與編號88 號女子進行半套或全套之性行為,編號88號女子是胡金蓮等 語(見警卷第37至41頁),核與證人胡金蓮於警詢中證稱: 我在京都養生會館擔任按摩師約半年,我是編號88號,當天



羅德同並未預約,是由櫃臺人員接洽後請羅德同上樓,櫃臺 人員叫我去3 樓3 之3 號房幫他按摩,按摩過程中羅德同叫 我把衣服脫掉陪他抱一下,他有撫摸我的胸部,後來我與羅 德同兩人均全裸,警察就衝進來了等語(見警卷第43至47頁 )互有相符,另參以107 年12月2 日上午9 時40分許,在該 養生會館3 樓3 之3 號房內,胡金蓮羅德同進行按摩服務 ,羅德同要求胡金蓮將全身衣服脫光,嗣為警查獲其等均全 身赤裸乙情,亦據證人羅德同胡金蓮於檢察事務官詢問及 本院審理中證述明確(見偵10700 號卷第75頁、第81至85頁 ;訴269 號卷第263 至275 頁、第290 至306 頁),並有現 場查獲羅德同胡金蓮全身裸體照片3 張在卷可憑(見警卷 第103 頁),足認羅德同胡金蓮在上開養生會館3 樓3 之 3 號房內均係以全身赤裸方式進行按摩無誤。
⒉雖證人羅德同事後於本院審理時改稱:我忘記我在警詢中有 無表示胡金蓮側趴在我身上及我要聞她的味道,因為第一次 遇到這種情形會怕,搞不清楚等語(見訴269 號卷第263 至 275 頁);證人胡金蓮於檢察事務官詢問時改口證稱:我沒 有讓羅德同摸我的胸部,但他有碰到一下,我警詢時太緊張 ,沒有區分清楚撫摸跟碰等語(見偵10700 號卷第75頁、第 83至85頁),及於本院審理中亦翻異前詞改證稱:羅德同沒 有摸我的胸部,我忘記警察進來時我有無與羅德同躺在床上 ,也忘記警詢及在檢察事務官詢問時有無表示羅德同有摸我 的胸部,但我之前所述均實在等語(見訴269 號卷第290 至 30 6頁)。然衡以證人羅德同胡金蓮於警詢時陳述按摩過 程之細節較為詳實,可見其等較無餘裕思考其供述對他人之 利弊與後果,未深慮利害關係及預見日後將因此涉訟,顯係 基於其遭查獲當日出於自身記憶與經歷,且依當時情狀,應 較無考量日後利害關係而為不實或保留陳述之可能,其等於 警詢時之陳述相較於其於檢察事務官詢問及本院審理時距離 案發時間較近,其記憶應較為清楚,不致因時間經過而淡忘 或模糊相關過程,反觀其等事後於檢察事務官詢問及本院審 理中翻異前詞,證人羅德同復就胡金蓮有無全裸趴在其身上 或聞胡金蓮身上之味道等主要內容避重就輕,證人胡金蓮則 就對於其在警詢、檢察事務官詢問時表示忘記羅德同曾摸其 胸部乙事,況證人胡金蓮京都養生會館工作,其收入仰賴 該養生會館之營運,若其承認有在該養生會館從事色情或性 服務,除將使自己受到行政罰鍰外,亦會使京都養生會館之 負責人或相關人員受刑事追訴處罰,恐影響該養生翠館之營 運,其事後掩飾迴避以免他人非議及處罰亦屬人情之常,益 徵證人羅德同胡金蓮於警詢時均證述有在京都養生會館



胡金蓮為全裸性服務之猥褻行為之陳述,較為可採。 ⒊再者,羅德同僅為偶然前往該店消費之男客,在此之前與胡 金蓮彼此間並未相識,倘雙方並未從事此種全裸互抱、摸胸 部之性服務,何以胡金蓮僅會以按摩很熱為由而選擇脫去衣 著及內、外褲而將自身隱私部位完全裸露在陌生男子前,以 達吸引羅德同再次前往光顧消費之舉止,是證人羅德同、胡 金蓮在京都養生會館3 樓3 之3 號房內均全裸並倒臥抱在一 起,羅德同復有摸胡金蓮胸部之行為,足以刺激羅德同滿足 其性慾,堪認胡金蓮有與羅德同京都養生會館3 樓3 之3 號房間內,從事全裸及由羅德同以摸胡金蓮胸部之猥褻行為 無訛。
㈣被告3 人是否有意圖營利而容留猥褻之主觀故意: 1.被告曾建成雖提出由王珠英胡金蓮親自簽名之切結書、保 證書,其上內容略以:立書人表示絕不有暴露行為、不可為 客人從事色情按摩、猥褻、性交易等妨害風化行為及禁止客 人在會館內有全裸行為與客戶(如客人強行裸露必須勸止, 如客人不聽,應馬上終止服務並向負責人報告)等語,有上 開切結書及保證書各1 紙在卷可參(見偵2890號卷第53、55 頁),並據證人王珠英胡金蓮均於本院審理時證稱:有簽 過不得從事色情行業之切結書等語(見訴269 號卷第281 至 282 頁、第299 頁),然觀之上開保證書、切結書上有諸多 塗改痕跡,亦未書立日期,是否為事後臨訟製作,已非無疑 。
2.再者,京都養生會館若係合法經營而不提供性交易服務,被 告曾建成亦嚴格禁絕店內人員從事色情交易,則當京都養生 會館於107 年11月3 日遭警員臨檢後,理應對店內從事按摩 工作之女子重申不得從事色情工作,並嚴加防範。又該養生 會館內設置監視器鏡頭多處,此有本院勘驗監視錄影畫面截 圖照片在卷可憑(見訴269 號卷第125 至131 頁),亦可對 店內服務人員之舉止嚴格注意、監視。況京都養生會館內各 房間內設有反鎖裝置,此據證人胡金蓮洪嘉亨於本院審理 時均證述明確(見訴269 號卷第299 至300 頁、第362 頁) ,若被告等人確有意嚴格控管從事按摩工作之女服務員不得 從事色情服務,何需在各房間內均設置反而不利於被告等人 防範女服務員私自為色情服務之反鎖裝置?另被告等人果嚴 格執行切結書內容,女服務員如遭查獲在店內從事色情交易 ,除自己可能因違反切結書、保證書約定而遭解雇,被告3 人亦因此受牽連需負擔刑事責任,後果非輕,是王珠英、胡 金蓮苟非得京都養生會館明示或默示同意、允許,豈可能無 視風險,故意違反禁令私下與尤垣東、羅德同為性交易,可



見被告3 人、王珠英胡金蓮等人皆知該切結書或保證書僅 徒具形式,縱簽署人違反,亦無不利之後果,王珠英、胡金 蓮才無懼遭開除而頓失工作之風險,仍提供性交易服務予尤 垣東、羅德同。從而,被告曾建成縱令王珠英胡金蓮簽署 上開切結書、保證書,無非係推諉自己店家之責任,僅係被 告等人為免將來遭查緝而預先推諉責任之準備,無非係為求 脫免罪責而簽立,不足採為有利於被告3 人之認定。 3.此外,京都養生會館從1 樓前往2 樓房間之樓梯口尚設有需 以操作遙控器,始得開啟1 樓往2 樓房間之門鎖裝置乙節, 業經本院勘驗臨檢之現場錄影畫面及執行搜索之錄影畫面無 誤,有本院勘驗筆錄在卷可查(見訴269 號卷第122 至123 頁),並經被告曾建成於本院審理時供述在卷(見訴269 號 卷第372 頁),雖該遙控器僅放置在1 樓往2 樓之樓梯門口 旁,然若京都養生會館提供之服務內容果未涉及不法,並無 須設有此等裝置以管控人員之進出,且此門鎖裝置之設置, 顯然為便利店家掌控人員之進出,進而增加員警查訪之困難 。至被告曾建成雖以京都養生會館並未如其他從事色情按摩 業者在門口設有警戒、門禁管制、包廂有對外錄影裝置等語 置辯,然實務上從事色情行業或性交易者,為預警或預防警 方臨檢、查緝,固有在營業場所裝設警鈴、監視器之情形, 惟此等預警或逃避臨檢、查緝之措施,適足使人聯想店內有 暗中從事色情或性交易之不法行為。故被告曾建成或因考量 裝設上開器材所生之花費及招致不良觀感或因其他考量,而 捨棄設置上開裝置,亦有可能。且業者是否裝置上開設備, 取捨之間,原有不同利弊之權衡,然此並不影響王珠英、胡 金蓮上開為尤垣東、羅德同從事性交易服務之事實認定。另 被告所經營之京都養生會館仍屬私人空間,且房間所在位置 係在2 、3 樓,需有遙控器管控或店內服務人員帶領始得進 入,一般人無從輕易至房間內外走動,房間內亦設有反鎖裝 置,均可防止他人隨意進入,是被告曾建成此部分所辯,並 無足採。
4.被告曾建成京都養生會館之負責人,係由其面試王珠英胡金蓮,業據證人王珠英證述及被告曾建成供述在卷(見訴 269 號卷第283 頁、第387 頁),另證人王珠英於本院審理 時證稱:前無從事按摩工作,未受過按摩訓練或取得相關證 照等語(見訴269 號卷第283 頁),是被告曾建成明知王珠 英並無相關按摩經驗、受過按摩之訓練或取得相關證照,竟 仍雇用王珠英在該養生會館擔任按摩服務之工作,又未定期 安排店內按摩服務人員進修或上課,亦據證人王珠英、胡金 蓮於本院審理時證述明確(見訴269 號卷第283 頁、第301



頁),顯見被告曾建成對於其店內從事按摩之服務人員是否 具有按摩技術或相關能力並非重視,此情亦與前述一般合法 或正統按摩業以提供專業按摩服務之情況有別,則京都養生 會館是否係一般合法或正統之按摩業,實非無疑,益徵被告 曾建成經營京都養生會館非僅單純提供合法按摩服務,容有 使其店內擔任按摩服務之女子提供性服務以營利之意圖。至 證人胡金蓮固在京都養生會館擔任按摩人員前,有取得傳統 整復推拿初級技術員職能班之結訓證書,有胡金蓮提出之結 訓證書1 紙附卷可參(見訴269 號卷第327 頁),然證人胡 金蓮係以提供全裸,並讓羅德同摸其胸部此等猥褻按摩服務 ,業經本院認定如前,是縱胡金蓮曾有相關按摩經驗或取得 相關證書,胡金蓮上開與羅德同所為顯與從事性交易服務有 關,並不妨礙本院就被告曾建成經營京都養生會館有容任成 年女子胡金蓮與他人為猥褻行為以營利之認定。 5.又參以京都養生會館之經營模式,係由客人依其消費時數或 消費內容將消費款項全數交到1 樓櫃臺人員,並記錄在公司 員工出勤紀錄表上,被告3 人則根據該公司員工出勤紀錄表 之記載,按期依業績之總額,由按摩人員取得消費營收70% ,店家則分得消費營收30%之比例抽成營利,迭據證人王珠 英、胡金蓮證述翔實(見警卷第31頁、第45頁;訴269 號卷 第280 頁、第285 頁、第290 頁),亦為被告3 人供認明確 (見警卷第24頁;偵2890號卷第49頁;訴269 號卷第386 至 387 頁)。是以,被告曾建成經營京都養生會館之獲利來源 ,當係京都養生會館之營收總額,若營收越多,則被告曾建 成之獲利越多。衡情養生會館提供之服務內容,本會影響客 人前往消費之意願,雖難遽論所有至該店消費之男客,均為 圖與店內女子從事性交易,方至該店消費,然若養生會館有 提供性交易服務,更容易吸引基於性交易心態方至該店消費 之男客,此由證人胡金蓮於檢察事務官詢問中證稱:我脫光 是希望客人下次再來,給他甜頭等語(見偵10700 號卷第83 、85頁),更可證胡金蓮係基於提供此猥褻行為之服務以吸 引男客消費;另佐以證人羅德同於警詢及檢察事務官詢問時 一致證稱:我1 個月去京都養生會館消費1 次,共6 次等語 (見警卷第39頁;偵10700 號卷第81頁),雖與其於本院審 理時證稱:是第一次前往京都養生會館消費等語(見訴269 號卷第269 頁)全然不符,然證人羅德同於本院審理時所為 第一次前往京都養生會館消費之證述應為事後避重就輕之詞 ,不足採認,是證人羅德同已多次前往京都養生會館消費, 且證人羅德同於警詢時證稱:我朋友報給我京都養生會館有 提供性交易服務之訊息等語(見警卷第39頁),足認證人羅



德同前往京都養生會館消費,並要求胡金蓮脫光以提供猥褻 行為之性交易服務,應非偶然,而係事先得知京都養生會館 有提供性交易服務或前已有接受相類之性交易服務。故被告 曾建成京都養生會館之實際負責人,其甘冒為警查緝之刑 責而容留店內從事按摩服務人員在店內提供性交易服務,無 非係因此經營方式能提高客人來店消費之意願,店內營收因 此增加,被告曾建成即從營收中抽成獲利,堪認被告曾建成 確有意圖營利而容留王珠英胡金蓮京都養生會館內從事 半套性交易或猥褻行為之犯意甚明。
6.按共同正犯在主觀上須有共同犯罪之意思,客觀上須為共同 犯罪行為之實行。所謂共同犯罪之意思,係指對於共同犯罪 之目的,有互相利用他方行為而為遂行之意思,亦即行為人 有相互利用他方之行為,或以他方行為為自己行為之補充, 以達成犯罪目的之意思者,為形成共同關係之主觀要件,共 同正犯間因有此意思聯絡,法律上遂將各個行為人之行為作 合一的觀察,以作為共同評價之對象。查被告楊玉連、鄭伊 岑雖係受雇於被告曾建成擔任櫃臺人員兼會計,負責現場接 待客人及安排服務人員提供按摩服務,並記錄、管理帳務, 以分派每月服務人員營收業績之報酬,被告楊玉連甚有面試 被告鄭伊岑、按摩服務人員或提供被告曾建成建議是否錄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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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