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16826號
TYDV,106,司促,16826,2017082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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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16826號
債 權 人 黃睿鎮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黃睿布黃蘇金花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
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利率管理條例前於民國74年11月29日已失效,請改依民法第
  203 條規定以週年利率5%請求。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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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