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16826號債 權 人 黃睿鎮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黃睿布、黃蘇金花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壹、應補正之事項: 利率管理條例前於民國74年11月29日已失效,請改依民法第 203 條規定以週年利率5%請求。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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