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債權關係存在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9年度,59號
ILDV,109,重訴,59,202009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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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59號
原   告 吉品建材行即林福進


訴訟代理人 陳倉富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宜蘭分行間請求確認債權
關係存在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
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一、按起訴請求確認他人之某法律關係存在或不存在,原則上須
  以該法律關係之雙方當事人為共同被告一同起訴,始為當事
  人適格。惟若第三人否認(認為)當事人間之法律關係存在
  而提起消極(積極)確認之訴,如當事人中有一方同時否認
  (認為)該法律關係存在者,亦祇須以主張法律關係存在(
  不存在)之他方為被告為已足,無以該法律關係之雙方當事
  人為共同被告之必要(最高法院93年度台上字第117號判決
  、最高法院93年度台上字第1987號判決意旨參照)。次按原
  告之訴,依其所訴之事實,在法律上顯無理由者,法院得不
  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2項定
  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法院判決確認訴外人達固營造有限
  公司對被告有存款債權金額新臺幣18,410,964元之關係存在
  。揆諸前揭說明,原告應以該消費寄託法律關係之雙方當事
  人即訴外人達固營造有限公司及被告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宜蘭分行為共同被告一同起訴,始為當事人適格。惟原告起
  訴僅列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宜蘭分行為被告,復未陳明是
  否因訴外人達固營造有限公司亦認為該消費寄託之法律關係
  存在,而無將其同列為被告之必要,致本院無從判斷本件當
  事人適格有無欠缺。爰裁定命原告依限具狀陳報訴外人達固
  營造有限公司是否承認原告之主張,如是,請提出相關之證
  明。如否,請補正當事人適格之欠缺,並按被告人數提出繕
  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1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謝佩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怡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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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宜蘭分行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達固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