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繳裁判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9年度,228號
ILDV,109,補,228,202009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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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28號
原   告 百孚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鴻明 
被   告 新泰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世雄 

被   告 陳鑫灝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前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
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
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00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700元,扣除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
,原告尚應補繳30,200元。茲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
,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4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張軒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林憶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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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百孚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新泰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