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28號
原 告 百孚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鴻明
被 告 新泰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世雄
被 告 陳鑫灝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前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
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
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00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700元,扣除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
,原告尚應補繳30,200元。茲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
,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4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張軒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林憶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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