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23號
原 告 俞莉萍
訴訟代理人 吳秀菊律師
被 告 林張素貞
林必顯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吳錫銘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
條之2 第1 項本文定有明文。查原告所為訴之聲明第一至二項,
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612,186 元(計算式:5,25
0,000 +362,186 =5,612,186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6,638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5 日
民事庭 法 官 董惠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恬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