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繳裁判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9年度,223號
ILDV,109,補,223,202009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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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23號
原   告 俞莉萍 


訴訟代理人 吳秀菊律師
被   告 林張素貞
      林必顯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吳錫銘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
條之2 第1 項本文定有明文。查原告所為訴之聲明第一至二項,
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612,186 元(計算式:5,25
0,000 +362,186 =5,612,186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6,638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5  日
           民事庭 法 官 董惠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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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