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94號
原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郭曉蓉
訴訟代理人 辛佩羿律師
被 告 喜互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儒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係原告請求被告拆除於原告管理之坐落宜蘭縣○○市○○
○段○○○段0000地號及同段七結小段70-11地號土地(下合稱
系爭土地)上之地上物及移除其他物品,並返還土地。是本件訴
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請求返還土地之價值核定(原告另請求相當
於租金之不當得利部分為附帶請求不併算其價額),依附表計算
式合計為新臺幣(下同)14,447,90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9,
1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
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另
原告應一併補正系爭土地之第一類土地登記謄本(須為全部完整
揭露資料)供核。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4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張軒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林憶蓉
附表:
㈠、宜蘭縣○○市○○○段○○○段0000地號土地公告現值
62,083元/㎡×134㎡(原告請求返還土地面積)=8,319,12
2元
㈡、同段七結小段70-11地號土地公告現值55,424元/㎡X110.58
㎡(原告請求返還土地面積)=6,128,786元
㈢、合計14,447,90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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