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司繼字,109年度,417號
ILDV,109,司繼,417,20200916,1

1/1頁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繼字第417號
聲 請 人 潘美良 



上列聲請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係被繼承人簡識丞(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
  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生前最後住所:宜蘭縣○○市○
  ○路0段000巷0弄00號)之母,為繼承人。被繼承人於109年
  7月23日死亡,聲請人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經核並無不
  合,本院爰依法為公示催告。
二、被繼承人簡識丞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揭示於司法院資訊
  網路之日起六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
  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三、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簡識丞之遺產負擔。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6  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 徐麗花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