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09年度,83號
ILDV,109,司拍,83,202009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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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拍字第83號
聲 請 人 李憲章
      張淑琴


相 對 人 盧潮衡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叁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 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 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相對人於民國87年11月4日向聲請人借款 新臺幣(下同)1,000萬元(債權額比例:李憲章張淑琴 各為1/2),約定於88年5月3日償還,利息按中央銀行放款 利率年息百分之5計算,逾期按每百元每月2元計付違約金, 並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抵押權1,000萬元為擔 保,經登記在案。詎清償期屆至後,相對人未依約履行,為 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 、他項權利證明書、支票、收款收據(以上均為影本)、土 地登記謄本等件為證。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仟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 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5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許敏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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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