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09年度,77號
ILDV,109,司拍,77,202009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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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拍字第77號
聲 請 人 宜蘭縣冬山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蔡東海 
代 理 人 游山德 
相 對 人 江易峰 

相 對 人 江宜錚 




相 對 人 楊姵妡 

關 係 人 郭天花 
關 係 人 李汪銘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次按不動產所有人於設定抵押權後,將不動產讓與他人, 其抵押權不因此受影響,亦為同法第867條所明定。上開規 定,依同法第881條之17第1項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 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關係人即債務人郭天花李汪銘於民國 101年8月9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其對聲 請人之現在及將來所負債務之清償,設定新臺幣(下同)48 0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予聲請人,並經登記在案。嗣關係 人等向聲請人借款額度400萬元,現已屆清償期,尚餘債務 380萬元未清償,雖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分別因買賣及信託移 轉登記予相對人江易峰江宜錚楊姵妡,惟抵押權不因此 而受影響,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查聲請人上開聲請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 約書、個人借據、授信約定書及二次增補借據、債權本金及 利息、違約金附表、放款貸放內容明細、借款轉入借戶存摺 及貸放登錄單、土地登記謄本等件為證。又本院並於109年 8月3日通知相對人及關係人就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



見,相對人江易峰江宜錚陳述意見略以:「據告知債務人 前已清償系爭土地擔保之債務,雖有抵押權之設定,然相對 人否認現仍有債權存在,另系爭土地,市場價值至少超過 2,904萬元,與聲請人債權僅380萬元相較之下,如強行查封 系爭三筆土地,屬嚴重之超額查封拍賣,更影響系爭320-4 及320-5地號等二筆土地之土地所有權人即相對人之權益甚 鉅,就此,實無強行加入系爭320-4及320-5地號等二筆土地 逕予合併查封拍賣之必要」。惟查,拍賣抵押物事件,係屬 非訟事件,只需抵押權已依法登記,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清 償,形式上即合於實行抵押權之要件,至於債權是否存在, 系屬實體上法律關係存否之爭執,應由相對人另行提起訴訟 ,以資解決。又查,不動產之總價值為多少元並非程序所應 審查之事項,縱使已高於債權總額,於強制執行實務上亦可 分標拍賣,是聲請人聲請拍賣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經核於 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仟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 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4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許敏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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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