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3號
債 務 人 藍彩鳳
代 理 人 陳倉富律師(法扶律師)
債 權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娟娟
代 理 人 莊舜智
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代 理 人 王君蔓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 理 人 丁駿華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 理 人 林毓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權 人 姜昭元
債 權 人 大利揚國際理財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姵妡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涂元光
債 權 人 陳簡素珍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關於清算財團財產之處分以如附件所示之內容進行。 理 由
一、按法院不召集債權人會議時,得以裁定代替其決議;但法院 裁定前應將第 101條規定之書面通知債權人,消費者債務清 理條例第121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業經本院民事庭裁 定開始清算程序在案,有本院 108年度消債清字第11號裁定 乙份在卷足憑。次查,債務人之資產,經債務人陳報後,並 經本院依職權調查,得知債務人之財產有不動產、汽車、存 款及保單(詳卷內債務人資產表)。債務人所有如附件編號 1至3號由優先權人強制執行中、編號4至8號無價值,均不予 處分,編號 9至14有財產價值,自有應予變價之必要,是本 院於民國109年8月11日將債務人資產表、清算財團處分草案 予以公告並以書面通知各債權人表示意見,經斟酌有陳報之 債權人意見及清算財團財產之性質後,作成如附件所示債務 人清算財團處分方案乙份,以供後續變價程序及終結(終止 )清算程序之準繩,爰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5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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