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之執行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司執消債清字,109年度,1號
ILDV,109,司執消債清,1,202009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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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張皓然 

代 理 人 徐嘉明律師(法扶律師)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 理 人 吳逸軒 
債 權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娟娟 
代 理 人 蕭文卿 
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  
代 理 人 何宣鋐 
債 權 人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勝發 


債 權 人 匯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債 權 人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代 理 人 沈士琦 
債 權 人 誠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東榮 


債 權 人 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 


債 權 人 匯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上列當事人間因消費者債務清理清算執行事件,本處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 由
一、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 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次 按法院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未選任監督人或 管理人者,除別有規定或法院另有限制外,有關法院及監督 人、管理人所應進行之程序,由司法事務官為之。消費者債 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第2項、及第16條第5項分別定有 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前經本院裁定開 始清算程序在案,有本院108年度消債清字第10號民事裁定 附卷足憑;次查,依據本處民國109年7月2日確定裁定即債 務人之清算財團財產(繼承所有之⑴宜蘭市○○○段000地 號〈1/60〉、宜蘭市○○○段000○號即門牌號碼:宜蘭市 ○○路000巷0弄0號5樓〈1/3〉。⑵宜蘭縣○○市○○○○ 段○○○段000000地號土地〈1/3〉、宜蘭市○○○○段○



○○段000○號即門牌號碼:宜蘭市○○路0段000巷00號建 物〈1/3〉。)應予以變價,並將變價所得分配予全體無擔 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後,由法院依職權終結清算程序。茲, 因就上開⑴⑵所示,業經本處換價所得新台幣3,276,321元 ,於109年8月20日製成分配表、同年9月11日將各債權人分 得款項予以分配,此有卷附之變價案款單據1份、分配表1份 、綜合匯款函文暨付款憑單等附卷可證。故,依據上開處分 方案,即應由本處終結清算程序,爰裁定如主文。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3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周聰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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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匯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匯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誠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