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16826號債 權 人 黃睿鎮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黃睿布、黃蘇金花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壹、應補正之事項: 提出代黃睿布、黃蘇金花清償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債務100 萬 元之證明。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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