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4687號
ILDV,109,司促,4687,202009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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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4687號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債 務 人 吳英輝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柒萬捌仟貳佰捌
  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十三點一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五月十
  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
  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2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周聰慶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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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