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4592號
ILDV,109,司促,4592,202009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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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4592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陳品蓁(原名陳惠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肆拾叁萬捌仟貳佰柒
  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陳品蓁(原名陳惠珍)於93年02月05日起陸續向債
  權人辦理如債務人債務明細表「債務名稱」欄位所載各產品
  ,有關借款期限、使用、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等
  約定均記載於各相關往來契約(例如:借款或信用卡契約等
  ,詳證物)。詎料債務人未依約繳款,經債權人迭次催索,
  債務人均置之不理,依約定債務人就該債務已喪失期限利益
  ,視為全部到期,本件係請求一定金額之給付,有各該債權
  證明申請書、契約、債權明細等相關契據為憑,為求簡速,
  爰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
  付命令,限令如數清償本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實為法
  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8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周聰慶
 
附表
109年度司促字第4592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陳品蓁  │暨自起息日94│至清償日止 │年息15%    │
│  │13435 │     │年11月10日起│      │       │
│  │元  │     │至民國104年8│      │       │
│  │   │     │月31日止按年│      │       │
│  │   │     │息百分之20計│      │       │
│  │   │     │算之利息,及│      │       │
│  │   │     │自民國104年9│      │       │
│  │   │     │月01日起  │      │       │
├──┼───┼─────┼──────┼──────┼───────┤
│ 002│新臺幣│陳品蓁  │自民國109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15%    │
│  │48666 │     │7月21日起  │      │       │
│  │元  │     │      │      │       │
├──┼───┼─────┼──────┼──────┼───────┤
│ 003│新臺幣│陳品蓁  │自民國109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14.9%   │
│  │75934 │     │7月20日起  │      │       │
│  │元  │     │      │      │       │
└──┴───┴─────┴──────┴──────┴───────┘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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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