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4468號
ILDV,109,司促,4468,202009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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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4468號
債 權 人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井琪  


債 務 人 黃澄瑋(原名黃盟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壹拾叁萬零叁拾柒元
  ,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
  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 請求之原因及事實
  緣債務人於民國108年1月起向債權人申請租用行動電話門號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共計7門,合計積欠電
  信費用130037元整(已包含違約金即求償門號合約未到期之
  專案補貼款共80201元),經債權人多次催討,仍未獲清償,
  尚積欠債權人如請求標的欄所載之含專案補貼款的本金及利
  息,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二) 應發支付命令之陳述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金錢,為求
  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
  ,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俾保權益,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8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周聰慶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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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