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4443號
ILDV,109,司促,4443,202009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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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4443號
債 權 人 宜蘭縣冬山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蔡東海 
代 理 人 游山德 
債 務 人 陳俊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佰零柒萬陸仟零貳
  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四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二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五
  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4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周聰慶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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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