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4407號
債 權 人 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區管理處
法定代理人 王士雲
代 理 人 張世昌
債 務 人 王力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肆萬叁仟捌佰捌拾柒
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周聰慶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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