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83號
上 訴 人即
原 告 姚君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川勝(原名屠力泰)就本院108年度重
訴字第83號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一審判
決,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到院。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
幣(下同)9,437,61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41,684元,未據上
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
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補納,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另上訴狀未
載明上訴理由,應一併補正。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8 日
民事庭 法 官 蔡仁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廖文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