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8年度,83號
ILDV,108,重訴,83,20200908,2

1/1頁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83號
上 訴 人即
原   告 姚君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川勝(原名屠力泰)就本院108年度重
訴字第83號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一審判
決,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到院。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
幣(下同)9,437,61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41,684元,未據上
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
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補納,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另上訴狀未
載明上訴理由,應一併補正。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8   日
         民事庭 法 官 蔡仁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廖文瑜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