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僱傭關係存在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勞訴字,108年度,26號
ILDV,108,勞訴,26,202009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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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勞訴字第26號
原   告 劉淑芬 
訴訟代理人 陳穩如律師
被   告 蜡藝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德忠 
被   告 曾淑真 
法定代理人 徐德忠 
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國漳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事件,原告聲請續行訴訟,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合意停止訴訟程序之當事人,自陳明合意停止時起, 如於4個月內不續行訴訟者,視為撤回其訴或上訴,民事訴 訟法第190條前段定有明文。此項法律擬制撤回其訴或上訴 之效力,於法定要件具備時當然發生,不因嗣後法院或當事 人之訴訟行為,使已消滅之訴訟繫屬又告回復」(最高法院 80年臺抗字第330號民事判例、106年度臺抗字第525號民事 裁定、91年臺抗字第358號民事裁定意旨參照),次按︰「 民事訴訟法第190條第1項前段明定,合意停止訴訟程序之當 事人,自陳明合意停止時起,如於4個月內不續行訴訟者, 視為撤回其訴或上訴,此項法律擬制撤回其訴或上訴之效力 ,於法定要件具備時當然發生。而所稱4個月期間,並非固 有期間之性質,自無同法第162條關於扣除在途期間規定之 適用」(最高法院105年度臺抗字第451號民事裁定意旨參照 )。
二、查本件被告以民國(下同)109年4月1日送達於本院之民事 陳報狀表示同意繼續合意停止訴訟程序等語,原告則以109 年4月9日送達於本院之民事陳報狀表示同意合意停止訴訟程 序等語,本院並以109年5月5日宜院春民寅108勞訴字第26號 函通知本件自109年4月9日起經兩造合意停止訴訟程序。三、原告以109年8月26日送達於本院之民事陳報狀聲請續為審理 ,惟依上述說明,兩造自陳明合意停止時起4個月內不續行 訴訟,視為撤回其訴,此項法律擬制撤回其訴之效力,於法 定要件具備時當然發生,不因嗣後原告具狀聲請續為審理而 使已消滅之訴訟繫屬又告回復,故本件原告之聲請並無理由 ,爰裁定如主文。
四、末按︰「民事訴訟法第83條第1項關於原告於第一審言詞辯



論終結前撤回其訴,得於撤回後3個月內聲請退還該審級所 繳裁判費3分之2之規定,係為鼓勵當事人撤回無益或不必要 之訴訟,以減省法院之勞費而設。此項退還裁判費之規定, 僅於當事人明示撤回其訴時,始有適用。至依同法第190條 或第191條規定視為撤回其訴之情形,則不得聲請退還裁判 費(最高法院97年度臺抗字第297號、最高法院95年度臺抗 字第495號民事裁定意旨參照),附此敘明。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7 日
民事庭 法 官 伍偉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葉宜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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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蜡藝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