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7年度,64號
ILDV,107,重訴,64,202009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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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64號
                   107年度重訴字第8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王明進 
      王明智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沈素蓮 
      陳火財 
      賴文農 
      沈素梅 
      沈坤沅 
一、上列當事人間本院107年度重訴字第64號、107年度重訴字第
  89號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經本院命合併辯論並為合
  併判決),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於法定期間內提起
  上訴到院,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上訴人上訴利益,就
  107年度重訴字第64號部分為新臺幣(下同)1,500萬元,就
  107年度重訴字第89號部分為997萬2,400元,合計2,497萬2,
  400元,核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4萬7,736元。爰命上訴人於本
  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
二、上訴人應一併補具上訴理由狀到院(應附含全部證據之繕本
  ,或逕將繕本送對造)。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8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張軒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林憶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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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