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09年度,68號
ILDM,109,訴,68,20200923,2

1/1頁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68號
公 訴 人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許祐銘


      陳韋安


      張昀泓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9年8月10日所為判決
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第22頁第14行及正本第22頁第14行、第23行記載「中華民國108年8月10日」,均應更正為「中華民國109年8月10日」。
理 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 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之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 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二、本件原判決原本第22頁第14行及正本第22頁第14行、第23行 關於判決及正本製作日期均誤載為「中華民國108年8月10日 」,均應更正為「中華民國109年8月10日」。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3 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黃永勝
法 官 陳盈孜
法 官 許乃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蕭亦倫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3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