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護管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9年度,636號
ILDM,109,聲,636,20200930,1

1/1頁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636號
聲 請 人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張善閎



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109 年度執聲付字第148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善閎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善閎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在法務部 矯正署宜蘭監獄執行中,經呈奉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 條第2 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 第481 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 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 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前因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6 年度簡字第 543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 月確定;復因偽造文書案件,經 本院以106 年度訴字第206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 年1 月( 2 罪)確定;又因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6 年度簡字第773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 月確定;再因妨害婚姻案件,經本院 以107 年度簡字第155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又因 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7 年度簡字第644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 刑6 月(2 罪)確定;上開各案嗣經本院以107 年度聲字第 889 號裁定定有期徒刑3 年確定。復因毒品案件,經本院以 107 年度簡字第644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 月確定,並與前 開3 年徒刑部分接續執行,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 表1 份在卷供參。受刑人於民國106 年12月28日入監執行, 執行中經法務部矯正署以109 年9 月26日法矯署教字第1090 1809641 號函核准假釋,其刑期終結日期為110 年5 月26日 ,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日數為30日,經縮短刑期後刑期終 結日為110 年4 月26日,此有法務部矯正署前開函件所檢附 宜蘭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 紙附卷可稽。聲請 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 釋中付保護管束,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聲請人之聲請核無 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 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30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程明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高雪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30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