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護管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9年度,576號
ILDM,109,聲,576,202009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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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576號
聲 請 人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呂仲軒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泰源分監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詐欺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9年度執
聲付字第14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呂仲軒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呂仲軒因犯詐欺、竊盜、贓物、毒品 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在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泰源分監執 行中,茲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09年9月8日以法矯署教字 第10901805170號函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 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 十一條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呂仲軒前犯詐欺、竊盜、贓物等案件,經法院 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一月、七月、四月、四月、四月、八 月、三月、五月、四月確定,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三年六月 確定;又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八 月確定;再犯贓物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三月確定,於 106年6月9日入監執行前開罪刑,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 獄泰源分監執行中。其刑滿終結日期原為110年11月8日,經 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32日後,刑期終結日為11 0年10月7日,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9年9月8日以法矯署教 字第10901805170號函核准假釋出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 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泰源分監假釋出獄人交 付保護管束名冊等在卷可稽,本院審核相關文件後,認聲請 人聲請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為正當,應予准許。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 項、第九十六條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4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惠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林家君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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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