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確定訴訟費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行政),聲字,109年度,1號
SLDA,109,聲,1,202009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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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1號
聲 請 人 元大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朝國 
相 對 人 勞動部 
代 表 人 許銘春 
上列當事人間勞保罰鍰事件,債權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負擔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伍仟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行政訴訟法第104 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91條規定,法院未 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 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聲請確定訴訟費用 額者,應提出費用計算書、交付他造之計算書繕本或影本及 釋明費用額之證書。依第1 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 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
二、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因勞保罰鍰事件,經本院107 年度簡字第 18號判決「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聲請人 不服提起上訴,經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以108年度簡上字第39 號判決「原判決廢棄,發回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復經本院108年度簡更一字第2號判決「訴願決定及原處分 均撤銷。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嗣經確定在案。三、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經本院調卷審查後,聲請人已 預納之必要訴訟費用為第一審裁判費為新臺幣(下同)2,00 0 元,發回前上訴審訴訟費用為3,000 元,有裁判費繳納收 據附卷可憑。參照首開規定,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 用額確定為5,000 元,並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
四、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8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徐文瑞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 日內以原裁定有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朱亮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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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元大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