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裁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行政),交字,109年度,132號
SLDA,109,交,132,202009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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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判決     109年度交字第132號
原   告 李岱軒 
被   告 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
代 表 人 蘇福智 
訴訟代理人 蕭文君 
上列當事人間交通裁決事件,原告不服被告中華民國109 年5 月
7 日北市裁催字第22-ZIC260538號裁決,提起行政訴訟,本院判
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參佰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本件原告因不服被告於民國109 年5 月7 日以北市裁催字第 22-ZIC260538號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下稱原處分 ),裁處其罰鍰新臺幣(下同)3,000 元,提起行政訴訟, 依行政訴訟法第237 條之1 規定,應適用交通裁決事件訴訟 程序,本院並依同法第237 條之7 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 逕為判決。
貳、實體事項:
一、爭訟概要:
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第九公路警察大隊(下稱舉發 機關)頭城分隊員警認原告駕駛車牌號碼0000-00 號自用小 客車(下稱系爭汽車)於109 年2 月24日12時50分許,在國 道5 號南向45公里處,有「汽車行駛於高速公路前座乘客未 依規定繫安全帶(一人)」之違規事實,而於109 年3 月20 日填製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國道警交字第ZIC26053 8 號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下稱舉發通知單) 逕行舉發系爭汽車車主陳俞方,並記載應到案日期為109 年 5 月4 日前。陳俞方於109 年3 月26日向被告陳述意見,原 告復於109 年5 月7 日至被告辦理臨櫃歸責申請,自承為駕 駛人,並申請開立裁決書,被告乃於同日作成原處分,依道 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1條第2 項、第85條第1 項等規定, 裁處原告罰鍰3,000 元。原告不服,遂提起本件行政訴訟。二、原告起訴主張:
㈠原告駕駛系爭汽車於109 年2 月24日12時50分許,在國道5 號南向45公里處,並無駕駛系爭汽車前座乘客無未繫安全帶 之事實,被告據此裁處顯有違誤。
㈡並聲明:原處分撤銷。
三、被告答辯略以:




㈠卷查本件經舉發機關就違規事實及舉發過程查復,經檢視本 案採證資料,系爭汽車前座乘客未依規定繫安全帶之違規事 實明確。舉發機關依法舉發並無不當。爰被告據此裁處,核 無違誤。
㈡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四、本院之判斷:
㈠按「汽車行駛於道路上,其駕駛人、前座或小型車後座乘客 未依規定繫安全帶者,處駕駛人新臺幣一千五百元罰鍰。.. . 」、「汽車行駛於高速公路或快速公路違反前項規定者, 處駕駛人新臺幣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 」,道路 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1條第1項前段、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 又按「汽車駕駛人之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當場不能或不宜 攔截製單舉發者,得逕行舉發:... 七、經以科學儀器取得 證據資料證明其行為違規。」、「前項第七款之科學儀器應 採固定式,並定期於網站公布其設置地點。但汽車駕駛人之 行為屬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十、汽車駕駛人或 乘客未依規定繫安全帶。」,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 條 之2第1項第7款、第2項第10款亦有明文。再按「行車前應注 意之事項,依下列規定:...五、駕駛人、前座、小型車後 座及大客車車廂為部分或全部無車頂區域之乘客均應繫妥安 全帶。...」,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89條第1項第5款定有明 文。又按「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不得有下列行為 :...六、四輪以上汽車之駕駛人、前座或小型車後座乘客 未依規定繫安全帶。...」,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 規則第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另按「汽車行駛於道路上 ,其汽車駕駛人、前座或小型車後座乘客,應依下列規定使 用安全帶:...三、安全帶之帶扣應確實緊扣,安全帶無扭 曲或反轉,鬆緊度保持適宜;腰部安全帶置於腰部以下,肩 部安全帶固定位置應依個人調整,避免安全帶纏繞經過頸部 ,且應置手臂上端以上。... 」,汽車駕駛人及乘客繫安全 帶實施及宣導辦法第3條第3款定有明文。
㈡經查,原告上揭時、地,駕駛系爭汽車,有「汽車行駛於高 速公路前座乘客未依規定繫安全帶(一人)」之違規事實, 有舉發通知單、舉發機關109年4月18日國道警九交字第1099 700975號函暨所附採證照片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38、48-5 2頁)。
㈢原告雖主張:伊於上開時、地,並無駕駛系爭汽車前座乘客 無未繫安全帶之事實等語。然查,本院當庭檢視採證照片圖 片檔案(檔案名稱:ZIC260538.jpg ),結果為:「圖片畫 面右下方時間顯示為西元2020年2 月24日下午12:50:28,



可看見當時天氣晴,柏油路面乾燥,日間光線充足。系爭汽 車(如紅色圓框所示)行駛於道路內側時,駕駛座乘客有依 規定繫安全帶(如紅色箭頭所示),然副駕駛座乘客未依規 定繫安全帶(如黃色箭頭所示)。」(見本院卷第74、78-7 9 頁)。又倘該乘客有依前揭規定繫妥安全帶,其安全帶應 由右肩斜向左胸並至腰部以下,且肩部安全帶固定位置雖依 個人調整,然應置於手臂上端以上,而然採證照片,該乘客 肩部左右兩側均有較淺色粗條紋,倘其由右手臂上端以上斜 向左胸確實繫妥安全帶,應可見安全帶輪廓(對照駕駛人安 全帶應為深色),然依採證照片,並無其繫妥安全帶之情形 。是以,系爭汽車副駕駛座乘客確有未依規定繫安全帶之事 實。原告之主張,自非足採。
五、綜上所述,原告於上開時、地,駕駛系爭汽車,副駕駛座乘 客確有未依規定繫安全帶之違規事實,舉發機關據以製單舉 發,被告並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1條第2 項、第85條 第1 項、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及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表之規定,以原處分裁 處原告罰鍰3,000 元,核無違誤。是原告訴請撤銷原處分, 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本件判決基礎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防禦方法及訴訟資 料經本院斟酌後,核與判決不生影響,無一一論述之必要, 併予敘明。
七、本件第一審裁判費為300元,應由原告負擔,爰確定第一審 訴訟費用額如主文第2項所示。
八、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 之7、第237條之8第1項、第98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9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林宜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或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其未載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上訴狀及上訴理由書均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如未按期補提上訴理由書,則逕予駁回上訴),並應繳納上訴裁判費新臺幣75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劉翊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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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