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9年度,417號
SLDV,109,除,417,202009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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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417號
聲 請 人 程雅淳即程吳敏之繼承人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9月29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旭麗股份有限公司(即與光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合併後之消滅公司)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197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年7月28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忠霖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凱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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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光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旭麗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