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9年度,159號
SLDV,109,重訴,159,202009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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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159號
原   告 周育賢 
訴訟代理人 顏火炎律師
      顏嘉德律師
被   告 王薇喨  
訴訟代理人 林彥苹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9 年11月9 日下午3 時2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菊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張淑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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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