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9年度,511號
SLDV,109,訴,511,202009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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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51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高瑞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凃芳敏紀宜仁間請求損害賠償事
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8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
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上訴聲明(即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並依上訴聲明繳納上訴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具狀補正上訴理由。理 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訴訟標的價額繳納裁判費,並以上 訴狀表明「上訴理由」、「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 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44 1條第1項第3、4款分別定有明文。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 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 ,如不於期間內補正(上訴理由除外),應以裁定駁回之, 此觀諸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3項自明。二、查上訴人提起本件訴訟,經本院為敗訴之第一審判決,惟上 訴人卻記載其上訴聲明為「一、原判決廢棄。二、被上訴人 在第一審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三、第一、二審訴訟 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其第二項關於原判決應如何廢棄或 變更,顯有錯誤之情形,致本院無從核定上訴費用,上訴人 應補正正確之上訴聲明,並依上訴標的金額補繳裁判費【如 上訴人係就第一審判決敗訴部分全部提起上訴,則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6萬976元(計算式:2,163,19 8+297,778=2,460,976),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萬8,179元。 如非就敗訴部分全部上訴,則應依聲明不服之程度計繳第二 審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予駁回。又上訴人提出之民事聲 明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併依法裁定補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佩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吳帛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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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