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9年度,987號
SLDV,109,補,987,202009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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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987號
原   告 李玉絲 

訴訟代理人 陳又新律師
複代理人  陸榆珺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吳素梅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合計為新臺幣(下同)167 萬8,15
8 元【計算式:54萬1,000,元+113 萬7,158 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 萬7,632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忠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凱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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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