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987號
原 告 李玉絲
訴訟代理人 陳又新律師
複代理人 陸榆珺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吳素梅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合計為新臺幣(下同)167 萬8,15
8 元【計算式:54萬1,000,元+113 萬7,158 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 萬7,632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忠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凱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