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546號
原 告 陸家嫚
訴訟代理人 蔡政峯律師
江昇峰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正環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預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佰萬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萬零玖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
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未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沛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7 日
書記官 邱筱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