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買賣價金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9年度,546號
SLDV,109,補,546,202009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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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546號
原   告 陸家嫚 
訴訟代理人 蔡政峯律師
      江昇峰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正環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預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佰萬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萬零玖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
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未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沛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7  日
               書記官 邱筱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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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