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9年度,1248號
SLDV,109,補,1248,202009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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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248號
原   告 胡吟光 

訴訟代理人 吳宗華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鍾向映等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欠缺依民
事訴訟法第116 條第1 項第1 、5 款規定,應具備之起訴程式。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十四日內,以書狀補正:①如附表
所示土地及建物之最新第一類登記謄本(含所有權部所有權人、
他項權利部權利人之完整姓名及身分證統一編號);②上開土地
及建物除原告以外之共有人、權利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如已死亡
者,並補正其之除戶謄本及其全體繼承人之姓名暨最新戶籍謄本
(以上謄本記事欄均勿省略);③全體被告之姓名及住居所。逾
期未補,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逸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
補正及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康雅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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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