遷讓房屋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9年度,1244號
SLDV,109,補,1244,20200929,1

1/1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244號
原   告 洪輝雄 
被   告 元氣貓主題咖啡館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預納足額裁判
費,此為必備之程式。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第1 項係以被告無權
占有臺北市○○區○○段○○段00000 ○號即門牌臺北市○○區
○○路000 號房屋(下稱系爭房屋)為由,請求被告返還系爭房
屋,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房屋起訴時之價額定之。至訴
之聲明第2 項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76萬元,及自
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返還系爭房屋之日止,按月給付原告4
萬元之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則屬附帶請求,依民事訴訟法第
77條之2 第2 項規定,不併算價額。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
新臺幣(下同)柒佰壹拾陸萬叁仟零伍拾柒元(計算式詳附表)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柒萬壹仟玖佰捌拾叁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繳納,
逾期未補正,駁回原告之起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9  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30  日

附表:
依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登錄查詢資料,與系爭房屋相近路段、
建物型態、屋齡、層次數、面積之不動產(含基地)於起訴相近
時點交易價格約為每平方公尺21萬8,873元(計算式:723,550÷
3.3058=218,873,四捨五入至整數),而系爭房屋之總面積為
109.09平方公尺(計算式:建物層次面積91.99+附屬建物平台
17.10=109.09),則系爭房屋暨所坐落基地於起訴時之交易價
格約為2,387萬6,856元(計算式:218,873×109.09=23,876,85
6,四捨五入至整數)。衡以國稅局對於無法提出房、地分別實
際價格時,房、地比約為3比7,故系爭房屋之交易價額核定為
716萬3,057元(計算式:23,876,856×3 /10=7,163,057,四捨
五入至整數)。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