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名登記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9年度,1187號
SLDV,109,補,1187,202009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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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187號
原   告 吳美芬 
被   告 林聰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名登記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原告起訴狀聲明請求返還之房地即
門牌號碼臺北市○○路○段000 巷00弄00號5 樓房屋及基地,其
總面積為101.25平方公尺,換算坪數為30.62813坪,參以原告起
訴狀所附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登錄網站所登載附近最新成交行
情,每坪交易單價約為新臺幣(下同)471,385 元,其訴訟標的
價額應為14,437,641元(詳參附表),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
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9,072 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邱光吾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唐千雅
附表:
1. 系爭建物總面積:94.08 平方公尺+ 7.17平方公尺= 101.25
  平方公尺,經換算為30.62813坪。
2. 系爭房地訴訟標的價額:471,385 (元/坪)×30.62813坪=
  14,437,64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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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